老人去世,配偶及子女各持有一份遗嘱,均主张遗产归自己所有,究竟哪一份遗嘱有效?法院判令,两份遗嘱均无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被继承人王某生前与前妻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王甲、王乙、王丙),其中大儿子王甲已先于王某去世。后王某与被告赵某再婚,婚后两人共同购置房屋一套,未育有子女。2023年,王某去世,王乙、王丙将赵某及王小甲(王甲的儿子)诉至法院,主张王某于2017年曾立遗嘱,故请求依据遗嘱判令其遗产即王某与赵某共同购置房产的50%,归其二人所有。
庭审中,被告赵某亦出示一份遗嘱,主张王某于2021年另立遗嘱,表示其遗产由被告赵某一人继承。至此,本案中出现两份意思表示截然相反的遗嘱,究竟哪一份遗嘱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通过双方提供的书面遗嘱以及立遗嘱现场的视频,速裁庭张蓓欣法官发现,原告王乙、王丙提供的遗嘱,系打印遗嘱,共四页。但订立遗嘱时,王某及见证人仅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字,前三页内容均未签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民法典实施前,打印人以打印方式订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故王乙、王丙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本案另一份由被告赵某提交的遗嘱,视频显示,立遗嘱时王某意识不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遗嘱关键内容及遗产信息系由被告赵某本人书写后,再由王某誊抄至遗嘱上,且遗嘱所写日期与视频拍摄日期不一致。故该份遗嘱,不能认定为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据此,本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遗嘱均无效,故王某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即由原告王乙、王丙、被告赵某以及王某的孙子王小甲各继承王某遗产12.5%的份额。
遗嘱承载着被继承人真实的情感与寄托,表达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更关系到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切身利益。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生前通过遗嘱方式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形式及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所立遗嘱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来源:雁塔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