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可与曾某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曾奶奶继承曾某该套房产,小可对曾某的该套房屋不享有遗产分配权。
(案例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一)实质条件
1.被收养人方面。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收养人方面。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3.送养人方面。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应当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二)形式要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1999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以后形成的收养关系,应当办理收养手续,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不成立收养关系,无权继承养父母遗产;如1999年《收养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收养行为,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
二、养子女可以继承遗产的范围
(一)养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以后形成的收养关系,应当办理收养手续,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不成立收养关系,无权继承养父母遗产;如1999年《收养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收养行为,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
(二)送养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生父母遗产。
1.原则上,送养的子女不享有生父母的继承权。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虽然有着血缘关系,但是从法律上讲,从他们与养父母之间确立合法收养关系时起,生父母子女间就不存在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以及继承权。因此,一般情况下,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例外情况,送养的子女对生父母尽到扶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这里所说的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而遗产的分配则根据对死者生前扶养的具体情况和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所尽的义务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处理。
3.收养关系解除后,送养的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在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还是未成年人的,那么被收养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被收养人成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子女与生父母需协商确定是否恢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年子女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系继承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小可与曾某夫妇之间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按照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要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曾某夫妇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此外,小可提供的襁褓照片无法确认是否是其本人,其他证据也只能证明曾某夫妇承担了学费、生活费,证据效力明显低于曾奶奶提供的户口、学籍信息等证据。因此小可与曾某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对曾某的该套房屋不享有遗产分配权。因此,收养子女应当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不仅利于收养关系长久维持,也有利于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保障。
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遗产的分配与继承等法律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并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这样不仅有利于构建稳定的家庭亲子关系和社会关系,还能避免财产继承等法律纠纷。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