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整理了受邀嘉宾——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以《残障领域信托的应用及法律关系》为主题的发言,以下为内容全文。
首先要感谢从香港来的李教授,2017-2018年,我去香港参加研讨会,她跟港大的何教授一起在推特殊需要信托在香港的落地。
后来我就想,这么好的机制为什么在中国大陆不能够有创新和尝试呢?
所以2018年以后,我就开始在中国大陆拼命去推广这样一种理念,然后就碰到了戴榕,还有俊峰、冯东等同道中人,以及我们信托业的同仁。
没想到今天我们站在这儿的时候,已经看到全国各地不同模式的探索,让我们看到了一线曙光。
我们要用一种可持续的机制去解决残障人士家长的后顾之忧。从这意义上来讲,这已经不是个简单的信托业务,我把它定位为一种社会创新,也就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要在国家政府之外,用我们的家庭及社会的力量,构建起一套为残障家庭能够有效保障的分担机制。
就是在变化迅速的社会里面,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到底是什么?跟一般的资产管理类的商业主体去比较,信托业到底怎么去独领风骚?或者更值得委托人的托付?
我们看到,所有的金融行业里,只有信托是又信又托、因信而托,我就在想,能不能比较成体系的去梳理一下整个残障领域里面信托应用的空间,以及各自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这三种应用实际上都是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组合运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残障者能够获得更加高质量的生活,也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生活。
我们来看信托的构造,这里面的三方关系是我们一直非常关注的,无论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包括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构造里面非常迷人之处,也就是信托是一种无人格分离的财产分离,我们常常说它没有创造一种新的人格,却可以使得这部分财产的独立性得到保障。
这三方里面其实是在一般的私益信托里的,如果是慈善信托,受益人这边是不确定的,受益人要变成一个慈善目的,该慈善目的应该是一般法律框架下的慈善目的,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所以在整个构造里面,我们的重点会聚焦在受托人这里,因为我今天在朋友圈发的时候,有好多朋友说有信用吗?我们该相信谁?所以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受托人其实被苛以了非常高标准的信义义务,里面内涵非常丰富。
当然以什么样的方法去保障它,让它能够忠实的去履尽这些义务,的确是以后面临的一个重大选题。
信托在残障领域运用的时候,我们会看到什么问题?它之所以受到青睐,就是因为它具有信托的一般特征,无论是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目的特定性,以及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约定俗成等等,这些都是它的特有性所在。
所以不能完全由他来承担。大家注意到没有,我专门加了一个非营利组织或者法定机构,非营利组织大家都知道,像晓更基金会属于非营利组织,大量的慈善基金会都是。
法定机构是什么?它带有一定的官方背景(法定职责),我们国家目前正在进行尝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中国残联系统就特别像法定机构,它是具有公法人属性的一种组织,他们的特色实际上是需要对每个残障人做个案管理方案。
这些自然人应当跟机构建立起信托关系,这个特定的非营利组织或法定机构,它本身是一篮子的受托人,受托之后他就需要在制定管理方案之后,寻找服务提供者、订立合同。
我们把资金的管理权剥离出来,他不管钱,钱还是信托公司来管理,但是信托公司会根据他制定的方案,跟他所指定的服务提供者去编辑合同,把资金拨付过去,然后服务机构再把服务给到我们受益人,也有可能是老年人,我这里讲了一个老年人,其实残障人士也在这。
很多人都觉得自己不是残障人士,没有这个需要,但你要知道,只要我们活得足够长,我们都会变成失智失能者。
所以这套模式其实不光对残障人士有用,在面临老龄化的社会里,对每一个有长寿期待的人来讲,都是有用的。
在这里还有个什么问题?你怎么去评价或者监督服务是合乎质量的?一定要有第三方的独立评估机构的介入,他会作为一个监督者,去看看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如何,甚至是受益人(包括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的状态如何,他的特点除了这个以外,还可以再确定意定监护人。
所以大家会发现在这个模式下,实际上是契合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这里还加了一个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它怎么起作用我们待会再讲。
之所以把特需信托引入进来,它的意义在于我们要去营造政府、家庭、社会分担机制的构建,如果一个家庭恰好被命运选中拥有一个特殊孩子的时候,这个家庭的负担是非常重的。
现在很多的情况下,政府和社会的分担力量是不足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我国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在努力提供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但还没有办法去满足现在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所需。
我们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十四五的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这里面明确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分担什么,但实际上大量的义务应当是地方政府来分担。
我们知道我们的地区差异特别大,在不同的省份、不同的地区残障人士的生活保障,是受地方政府的政策左右是非常大的,我们好多残障家庭还不知道这些政策,大家还是应该要去充分了解、应用这些政策。
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我认为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关于残疾人的整体社会保障制度是有大量的提升空间的,对于身心残障者的社会保障机制构建,我们应该探寻什么机制?
我认为它不应当是家庭的一力承担,也不可能是政府全包的,它必须得探寻出一种家庭、政府、社会的分担机制,特需信托里就体现了这种特质,它一方面撬动了家长的支付能力,我们会发现跟残障人士命运最相关的一群人,也最关切他们命运的人,同时还有我们的非营利组织或法定机构,实际上是希望能够由政府来加持的,因为无论怎样,在当下中国政府依然是公信力最足的机构,它比商主体、社会组织具有的这样能力也罢,或者这样一种对社会的对我们的家长的这种信任也罢,他还是最高的。
同时我们会发现社会怎么来进入?这就进入到下一个话题,慈善信托的问题。
我研究了很多关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问题,看到了信托在残障领域的应用之三:就是公益信托或者慈善信托。
我之所以把这两个术语并列,是因为在我们国家是世界上一个非常特殊的同时存在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国家。
根据不同的立法我们发现,第一,慈善信托其实是提供了民众新的从事慈善事业的路径,其灵活性强,弹性也很强。第二,它与公益捐赠不一样,慈善信托对于委托人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我们会发现一样是有资金、有能力的人,它既可以去设立基金会,也可以去做捐赠。
我们为什么还要去推出慈善信托?
因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的权利,要比我刚才讲的那两种模式,捐赠的权利更充分。它的最大权利是当它对受托人不满的时候,可以换了他,但是对捐赠人来讲的话,一旦捐赠资金过去,你可能就丧失了对资金的掌控权利,你最多也就是监督权和知情权而已。
我们会发现一旦特需信托兴起之后,实际上在受托人那里是有大量的残障人士的家长或者亲友,为特定受益人设置的一个一个的特定的民事信托,但是你会发现这些民事信托里面有些有可能人还在、钱没了,也有可能人没了,钱还在,所以这个是需要通过信托协议来确定。
如果有剩余财产的话怎么处理?实际上可以设立一支公益信托,为那些如果孩子已经体面的走完一生之后,信托中还有剩余财产的,父母当时可以把剩余财产捐给一个兜底的公益信托,让它用于其他孩子,人还在资金已经耗竭的情况,所以底下会有一个基础性的兜底,当然政府资金也可以进入。
我的想法就是公益信托实际上是辅助于特需信托,形成一定的在这些群体中的资源调剂功能。当然它也可以开放给社会,社会上有善心、有爱心的人,也可以捐赠资金进来,这个资金实际上是为这些特殊需要孩子,去提供一个相当于来自于社会的保障,在政府保障之外。
一是免去登记之繁琐,从慈善信托来讲,备案设立是比较便捷的。
二是免去机构之冗臃,行政管理费用是低的,如果跟基金会去比较。
三是借助信托财产独立之优点,确保信托目的不落空,当然这需要很多的配套制度来保障。
四是借助受托人专业之能力,确保慈善资产保值增值。
这里的受托人实际上是两类,大家注意到没有,在特需信托中,一类是资金管理者,就像我们五矿信托等专业的受人之托的情况。所以大家会发现另外一种,就是实际上非营利组织获得一定的法定机构,为残障人去打造个案管理方案,去寻找专业的服务机构的时候,它也是需要专业性的。所以我们会发现借助专业之能力,确保慈善财产增值、保值,同时也要确保服务提供的本身的有效,和它真正能够服务到受益人。
五是借助信托之灵活性,全面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可以是民事信托,可以是特需信托,也可以是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最后就是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特殊信托如果结合起来,那么保障残障人的基本权利和提升,他的生活质量又回到了我们的期望上。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