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遗产律师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遗产管理人”案例,有可商榷之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2期中刊登了一则案例《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明月律师认为该案例似有值得商榷之处,遂抛砖如下,期待引来各位同仁金玉之言:
一、【本案亮点】: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酌取遗产”权利人在该案中被认为属于利害关系人。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根据太仓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杨碧梧和杨启本系姐弟关系,杨碧梧身故后,杨启本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杨启本身故后,“因三申请人对杨启本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尽到的扶养义务较多”,三申请人成为“酌取杨启本遗产”之权利人。
1、姐姐杨碧梧先身故,继承已经开始。弟弟杨启本作为法定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开始进入转继承程序。也就是说,本案开始了两次继承程序:一次是继承姐姐杨碧梧的遗产,另一次是继承弟弟杨启本的遗产。
2、根据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三申请人对于杨碧梧和杨启本姐弟均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对杨碧梧和杨启本的遗产均有酌取遗产权,而非仅对杨启本的遗产有酌取遗产权。毋庸置疑的是,对于三位申请人而言,酌取遗产一次和酌取遗产两次,结果必然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该公报案例,判决指定【很不情愿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留给民政局的一大难题是:需要酌情分多少遗产给前述“酌取遗产”权利人?民政局是否能自行确定酌取的比例,还是必须要提交法院审理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