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家事庭副庭长
张阿婆生育了一儿三女。多年前,长子去世。经过法院判决,张阿婆继承了长子生前名下房产中的一套。此后,这套房产经过拆迁安置,转化为了郊区的两套新房。
2005年,张阿婆在三位女儿的陪同下立下公证遗嘱,表明去世后房产由三位女儿继承。
2015年,长子的两个儿子,即张阿婆的两位孙子给张阿婆拍下视频。视频中,张阿婆表示,继承而来的房子会留给两个孙子。
2017年,两位孙辈和张阿婆的三位女儿共同签下家庭协议,对两套安置房进行了分配,五个人都各自有份,并表示废止2005年的公证遗嘱,张阿婆也在协议上按下手印。
2018年,两位孙辈和张阿婆的两位女儿的再次签下补充协议,对上述分配方案进行了微调,并表示以补充协议为准。
2023年2月,两位女儿提起诉讼,要求依照2005年的公证遗嘱,继承张阿婆的两套动迁安置房。
一审法院对本案先后出现的公证遗嘱、视频和家庭协议进行了分析。
2005年,张阿婆所立的公证遗嘱虽然把房屋留给了女儿,但随着时间流逝,张阿婆对长子的思念和对长孙的疼爱促使其在2015年录下了视频,表示将房屋留给两位孙子。但由于这段视频的见证人均为利害关系人,因此,视频无法起到遗嘱的效果。
2017年的家庭协议表示要废止公证遗嘱。对此,《民法典》注重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张阿婆于《民法典》实施后去世,故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后写的遗嘱可以取代公证遗嘱。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视频和家庭协议,可以确定张阿婆撤回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驳回了两位女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位女儿提起上诉。收到这起案件后,我仔细梳理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几个焦点:
1.《民法典》施行前,后立的遗嘱可以变更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除外。《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备效力上的绝对性。
2. 本案中,张阿婆虽于《民法典》施行后去世,但本案的四份文件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以前,那么对这些文件,究竟是探究真实意思表示,还是尊重法定形式要件?
3. 家庭协议的效力虽然有疑问,但是五位继承人彼此和解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于是,在二审审理时,我仔细询问了上述几份文件的形成过程,包括张阿婆的年龄、文化程度、精神状况等,以及家庭协议形成的协商情况,同时了解了所继承房屋的来龙去脉。
在进一步事实锁定后,我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我发现,在本案诉讼之前,张阿婆的三位女儿已经分成了两派意见,其中两位作为原告,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分割房屋,而另一位女儿则站在了早逝哥哥的两位儿子,即张阿婆的孙子这边。而且,两位孙辈的意见也并不十分统一。在这种多头交错的局面下,调解工作有些棘手。
为此,我向当事人说明,如果纯粹用法律来评判本案的几份协议,则会产生部分继承人对于遗产全有或者全无的情况。而从几份文件的形成来看,大家彼此之间亲情仍在,完全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将这一份亲情延续下去。
随着交流的深入,各方当事人最终都作出了适当的让步,两套安置房分别由张阿婆的两位女儿和两位孙辈取得,对另一个女儿则给予现金补偿。一揽子协议就此达成。
一整个下午,二十多年的心结。看到一家人签署协议后,相互之间的情绪从紧张到松弛,我的心里也是满满的成就感。
类似的遗嘱纠纷在日常并不少见,这类纠纷最大特点是,如果严格用法定要件来评判,容易造成部分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全有或者全无的情况,这是各方当事人都不愿去承担的诉讼风险。作为法官,我同样希望一家人自愿分享利益,而不是因为利益而出现家族情感的背离。法官要做的就是查明事实、释明风险、唤醒亲情,因为法律固然可以评判某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一家人的和睦相处往往更重要。
来源:上海二中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