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老人的老龄妹妹向上海某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并要法院指定自己为老人的法定监护人;2021年2月,法院在征求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确定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老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另外,2021年5月,经法院判决,老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于办理公证时老人的状态,公证处相关公证人员调查笔录显示:办理公证的时老人的意思表示能力足够和真实。
2023年12月14日,本案有了最新进展,上海某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及房屋内财物均归原告(水果摊老板)所有。
(案例来源:“华政家事法与妇女法”及“澎湃新闻”微信公众号)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得到保障。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是双务有偿的行为,当事人双方都负有相互对待给付的以为,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不能无偿取得财产;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须无法定扶养义务,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但不能是对受扶养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
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以标的物的给付为成立生效要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当事人内部效力和对其他人的外部效力。首先,在当事人内部,扶养人的义务是在受扶养人生前扶养受抚养人,在受扶养人死后安葬受扶养人,即负有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受扶养人的义务是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受扶养人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其生前可以占有、适用、收益,但不得处分。其次,遗赠扶养协议的对外效力表现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处理的依据,在遗产处理时排斥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如下:
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4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1144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115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1158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三、88岁老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指因疾病导致心智丧失的人,由于其心智丧失,不具有识别能力和辨认能力。本案中,老人的老龄妹妹向上海某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并要法院指定自己为老人的法定监护人。而本案的老人没有精神疾病,头脑清醒,老人的表达能力没有问题,能够完全辨识自己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老人的老龄妹妹的主张不成立。当事人若仅以年龄大为由主张老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中老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委托水果摊老板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并进行了公证,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并具有法律效力。
如今,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重,而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的滞后,以及家庭功能的不足,致使单一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制度已无法有效解决孤寡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能明确扶养人和受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保障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解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有效运行,使社会力量参与到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中,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判例研究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