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设置失误,包赢的案件一二审却翻车了,怪可惜的!——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继承律师普法专题
福州遗产律师分享: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子女名下,去世后房屋是否要进行确权诉讼后再作为遗产分割?
案号|(2022)沪0113民初8810号
2002年2月,系争房屋登记在张某2名下。2014年10月,张某2书写内容:“xx房屋是我父母的钱,委托我购买的。当时父亲为防家庭内部矛盾,与我商量直接把产权写我的名字。我会尊重父母的意愿,将来在处理此事时,按照正常的合法手续保证兄弟妹妹的利益。不会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请大家放心。”
2015年8月,徐某2以张某2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属于徐某2。张某2表示:“系争房屋真实的产权是父母两个人的,我仅仅是挂名的,这点我是承认的。我们愿意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沈某表示:“我是被告的爱人,我同意被告以上的意见,系争房屋真实产权是父母两个人的,被告仅仅是挂名的。”
徐某2表示:“鉴于现在被告承认系争房屋系老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故本案我们现在申请撤诉。”后,徐某2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后张某1、徐某1作为原告提起继承诉讼,要求继承分割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父母遗产。
庭审中,被告张某2一改之前的说法,辩称房屋属于张某2夫妻的共同财产。若原告认为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应当先进行确权诉讼。此外,张某2还表示,其于2014年10月写下的承诺是违心的,当时主要是为了缓解家庭矛盾。父亲去世前给自己的购房款现金,是为了确保母亲王老太的居住权,而非产权。
系争房屋真实权利人应为徐某2夫妇,系争房屋属于徐某2夫妇遗产,应当在本案中进行继承分割。张某4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由徐某2及原、被告继承,徐某2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由原、被告继承。考虑到系争房屋目前的现状和房屋价值,本院确定系争房屋归张某2所有,由张某2支付徐某1、张某1、张某3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来源:小军家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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