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继承律师强推:“人走”真的“债消”吗?
究竟是“人走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背负巨额债务,债务人轻生离世。债权人将继承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吗?
2020年4月,小高与某银行在线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小高可在额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在银行确定的额度范围内向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
合同签订后两日内,银行依据小高的申请向其分别发放贷款30万元、12万元,年利率均为7.20%,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小高仅按约支付前两期部分利息后再未还款。
同年7月,小高轻生离世。银行催款未着将小高各继承人起诉来院,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银行借款本息。
小高离世前,曾留下遗言表示“人走债消”。自己对小高生前向银行借款的情况并不知情,去世后方知此事。
无独有偶,2020年7月,小方与某银行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7月,由银行在最高贷款本金为12万元整内,对小方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借款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小方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
次日,银行依据小方申请向其发放贷款12万元。小方在支付6期利息后,未再按约还款。
小方后于2021年4月轻生离世。银行催款未果,于是将小方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银行借款本息。
因未能找到小方继承人,法院在向其继承人公告送达的同时也走访了小方生前单位。经了解,小方生前工作稳定、家庭和睦,但沉迷非法网络赌博,多方借款,无力还款后选择了轻生。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高、小方分别与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建立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两人生前未能按期偿付利息,其去世后继承人也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因此分别判决,小高继承人在继承小高遗产范围内归还银行借款本金42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款项。
小方继承人在继承小方遗产范围内归还银行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款项。
人生观、价值观支配着人生的道路抉择和人生的根本看法,对人生的目标和梦想起着价值支撑和导向的作用,提供了人生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定位。青年者,人生之旺季,梦想之生长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正确看待生命的意义,对于年轻人而言尤为重要。注意抵制消费主义陷阱,认识到网络赌博、恶意透支、刷卡套现等行为都会给自己及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珍爱生命,面对高额债务,积极面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积极协商,制定合理还款方案才是解决困难的正确方式。
网上贷款虽方便及时,能缓解暂时的用资紧张,但其借款周期较短,仍需合理规划还款计划。该类借款通常借款金额不高,还款压力不大,但如在短时间内发生多笔借款,积少成多,仍会对日常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向银行借款仍应量力而行,在选择金融贷款产品时应结合自身情况审慎选择合适自己的贷款产品,认真阅读贷款利率、贷款周期、还款付息方式等主要条款,合理规划自身收支安排,在不影响日常生活同时保证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用好金融产品提升自身生活品质。银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产品时,也应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资质审核,对存在债务违约风险的借款人审慎发放贷款。
本案借款人在所留遗言中表达了“人走债消”,所欠债务不用归还的意思。但借款人去世的,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因此离世并不能达到所谓“人走债消”的目的。生命永远是最宝贵的,离世除了带给家人伤痛外,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