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周女士因病身故,生前立有一份自书遗嘱,明确其名下一套房屋由女儿陈女士继承。并指定生前两份保险的受益人也为陈女士。
“我妈是我妈”,这怎么会无法证明呢?陈女士的心瞬间如坠冰窟。
原来,1990年,周女士与陈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生育了女儿陈女士。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陈女士的户籍信息也和母亲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亦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是“周女士的女儿”。因无法按母亲的遗愿继承财产,陈女士向端州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的确是我俩的女儿,其实我们都说好了,遗产都留给女儿,能不能把遗产直接判给她?”面对这个问题,父亲陈先生也很无奈,希望法院能够帮他们一家解决难题。
最简单快捷的办法是什么?那就是亲子鉴定,“可是周女士已经病故火化,没有毛发、血样或组织可以用来鉴定了,这可怎么办?” 亲子证明成了案件有力的突破口,也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
法官立马让陈女士到医院查询周女士的病历资料,同时向医院发出《协助调查函》。几日后,医院反馈,周女士的血液样本还有留存。最关键的“证明”有戏!但正当大家认为看到转机时,新问题又随之而来。
了解情况后,法官立即组织当事人选定委托鉴定机构,同时向医院发出《协助调查取证函》,安排鉴定人员一同到院提取样本,并迅速移送鉴定。
“根据检验结果及分析说明,支持周女士为陈女士的生物学母亲。”鉴定报告出来后,法官第一时间打电话告知
陈女士和陈先生,并根据报告依法发出裁定书。有了这份法律文书,陈女士在办理遗产继承事宜时便有依有据,一直困扰着她的难题也终于画上了句号。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在本案中,周女士虽立遗嘱明确,名下的房屋由女儿陈女士继承,但由于现有户籍材料等无法证明陈女士是其女儿即其法定继承人,所以需先通过亲子鉴定等方式证实两人之间的母女关系,才能确认陈女士的法定继承权,陈女士才能合法继承其母亲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