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继承律师强推:以案说法 | 亲属关系确认之诉,证明“我妈是我妈”
母亲去世后留下遗嘱,指定将自己的房产全部都留给女儿。但女儿办理继承的相关手续时,被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一事难住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今年7月,周女士因病身故,生前立有一份自书遗嘱,明确了其名下一套房屋由女儿陈女士继承。周女士生前还有两份价值10万元的保险,均指定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陈女士。
然而,陈女士在办理房屋继承过户、在保险公司提取保险金以及到社保部门办理死亡待遇等手续时,都因为“无法证明周女士是自己的母亲”而停滞。
原来,1990年,周女士与陈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两人生育了女儿陈某,即现在的陈女士,而陈女士的户籍信息和母亲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
证明不了“我妈是我妈”,陈女士就无法按照母亲的遗愿继承财产。陈女士唯有向端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单独继承母亲的遗产。
“陈某的确是我和周女士的女儿,其实我们都说好了,把遗产都留给我们的女儿,能不能把遗产直接判给她?”陈女士的父亲也很无奈,也希望法院能够帮女儿解决这个难题。
案件承办人王法官向两人详细解释了关于继承权、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法律法规,并进一步说明遗产继承需要有亲属关系证明,即便两人都彼此承认了亲属关系,但由于缺乏关键的证明材料,这个关系对外并没有法律效力。而证明亲属关系最简单快捷的办法,就是做亲子鉴定。
“可是妈妈已经病故火化,没有可以用来鉴定的毛发、血样或者组织了,这可怎么办呢?”陈女士焦虑道。“证明”成了横在王法官心头上的一道难题。
在与当事人聊起周女士的疾病情况时,王法官突然想到,既然周女士曾经在医院治疗,应该会做抽血、化验等医疗检查,医院还会不会保留着当时的血液或组织样本?
于是,王法官迅速让陈女士到医院查询周女士的相关病历资料,同时也向医院发出《协助调查函》,进一步核实周女士的血液、组织留存情况。
几日后,医院反馈确实有周女士的血液样本,这份最关键的“证明”有戏了!正当王法官欣喜于案件出现了转机,但陈女士又遇到了新的问题:“法官,医院说血样保质时间还有半个月,但他们又说,按照程序我不能提取到这份样本,这可怎么办?”
用血液样本进行亲子鉴定,是唯一能够确认陈女士与周女士亲子关系的办法,必须尽快提取并委托鉴定。
王法官一边组织陈女士和陈先生选好委托鉴定机构,一边向医院发出《协助调查取证函》,安排工作人员到医院依职权提取血液,并让鉴定机构派专人跟随工作人员到医院同时接收血液样本,迅速移送鉴定。
“根据检验结果及分析说明,支持周女士为陈女士的生物学母亲。”鉴定报告出来后,王法官第一时间打电话告知陈女士和陈先生。之后,王法官第一时间为他们发出法律文书,让他们在之后办理遗产过户、提取及其他事宜“有依有据”,实现案结事了。
“感谢法官,我终于可以和父亲一起去办理过户、提取手续了!”陈女士感激地说道,一直困扰着她的“证明难”终于画上了句号。陈女士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走出法院时,恰逢雨后放晴,阳光洒在台阶上,正如她,终于拨开乌云见晴天。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在本案中,虽然周女士立了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由女儿陈女士继承,但由于现有的户籍等材料无法证明陈女士是周女士的女儿即法定继承人,需要通过亲子鉴定证实陈女士与周女士的母女关系,才能确认陈女士的法定继承权,合法继承其母亲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继承与遗赠是有所区别的。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遗嘱继承可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来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