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为储户保密”原则提升到新的高度和站位。而监管部门近年来对银行违规提供个人信息频开罚单则引发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保护更为直接的关注和投射。如何正确处理好客户信息的私密权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是实务中常常需要面临的微观操作问题。本文结合监管政策和法律最新规定剖析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银行流水明细的查询权如何具体实施。
一、公证授权赋能时代下的继承人查询权
《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确立了公证机关赋能制度,即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凭借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方才具有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的权力。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
公证机关赋能下的继承人查询权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根据上述通知,继承人凭借查询函,不仅可以查询被继承权人的存款余额信息,还可以查询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需要重点提及的是,在该通知下,区分了继承权人对于存款信息的查询权的差异行使,对于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存款的存入时间;对于活期存款,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仍有存取记录的,应当列明该存取记录。上述存款记录以打印清单的形式附在本通知后。换言之,公证赋能制度下,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前的存取记录采取了隐私保护的禁止披露制。
二、简政便民时代下的继承人查询权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的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该项规定摒弃了过去公证机关前置审查程序,赋予继承人的自由查询权,简化了查询手续,提高了查询效率,也降低了查询权力行使的时间和财务成本。
但需要说明的是,简政便民时代下继承人的查询权具有了高度灵活性,但在查询范围上相较于过往则趋向于限制和缩小。该通知项下,只规定当事人只能自由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余额和银行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换言之,流水明细的查询权在未有公证机关介入的情形下,继承人不具有自由查询权。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时代下的继承人查询权
四、银行实务语境下的继承人查询权行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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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承人单纯只查询存款余额的,银行已积极配合,尊重和保障查询人的余额查询权。 -
对于继承人单方提出存款流水明细的,银行原则上应解释原因后给予婉拒,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公证机关赋能查询或法院调查取证方式实施。 -
对于继承人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存款查询函,可配合提供被继承人死亡后银行流水明细。 -
对于继承人通过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应根据法院取证通知书的具体内容给与相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