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继承律师分享:未成年儿子突发意外去世,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如交通事故、意外事件死亡的,由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款。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共有纠纷案。夫妻离婚后,未及成年的儿子因车祸意外去世,高额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
魏先生与梁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于2004年生育儿子小魏。2009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小魏随父亲魏先生共同生活,梁女士一次性付清小魏抚养费3万余元。
小魏从小患有癫痫和血小板疾病。父母离婚后,其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由父亲照顾其日常起居。魏先生离婚后未再婚再育,小魏是其独子。梁女士与魏先生结婚前育有一子,已经成年。
2021年12月,小魏在外省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案外人陈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小魏负次要责任。魏先生与梁女士作为共同原告,将陈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当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一方应承担80%的责任,并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魏先生和梁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物损等共计140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30万余元。
相应赔偿款项后支付至当地法院代管款账户,当地法院执行部门告知魏先生和梁女士需要明确双方的份额后进行发放。
魏先生认为,小魏在自己和梁女士离婚后一直跟随其生活,日常生活都是由其负责料理,梁女士作为母亲除支付了3万余元抚育费后近10年来未再对小魏的日常生活、学习、重大疾病再尽到任何义务,便将梁女士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赔偿金,请求判令全部款项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被告梁女士辩称,调解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利于原告,抚养费也已一次性付清。离婚后,原告拒绝被告探视,并于2017年带儿子到外地生活学习,自己无法正常探望儿子。梁女士认为其作为母亲,有权和魏先生平分死亡赔偿金等款项。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魏未及成年而意外去世,给原、被告均造成了严重的打击。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实质上是因小魏死亡而由赔偿权利人依法获得的财产性损害赔偿,分割时应以均等分割为基础,结合考虑原、被告与死者之间的共同生活情况、物质依赖关系及情感亲密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割。原、被告与儿子小魏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故二人均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合理分割该款项。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表明,在原、被告离婚后,儿子小魏随原告魏先生共同生活。期间,小魏尚年幼且患有癫痫和血小板疾病,原告魏先生为抚养儿子在精力、经济等方面确实尽了更多的义务,在生活等方面的依赖及密切程度较之被告梁女士更为紧密。
因此,对于死亡赔偿金,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魏先生应予以多分。法院同时对丧葬费、物损等款项的分割一并进行了判决处理。
1、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死者的遗产和死者去世后的死亡赔偿金,存在明显不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首先,二者性质和范围不同。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死者的固有利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旨在强调“逸失利益”,即并非固有利益,而是将要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目前的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赔偿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预期收入损失。
其次,二者产生时间不同。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发生在死者生前,或是生前既已约定取得。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产生和实际取得均在死者死亡之后,由死亡的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应损失。
最后,二者权利主体不同。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继承人享有接受继承的权利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而由赔偿权利人依法获得的财产性损害赔偿,而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其目的是填补其“逸失利益”损失和对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应当属其近亲属的共有财产。
实践中,当遗产继承纠纷遇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时,法院一般在继承纠纷案中将二者一并处理,若双方仅就死亡赔偿金分配产生纠纷,应当以共有纠纷为案由确定请求权基础。
结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其权利主体应当是家庭关系中与死者关系较为密切的近亲属,而并非是死者的所有亲属。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顺序,而法定继承顺序是按照血缘关系亲疏、经济上相互依赖程度等因素确定,具有参照意义,即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存在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则第二顺序近亲属原则上不能参与分配。
该案中,儿子小魏未及成年而意外去世,给作为父母的魏先生与梁女士造成了精神损害,也使他们丧失了可预期的经济供养利益,增加了双方未来的养老压力,故魏先生与梁女士共同共有死亡赔偿金。因双方已离婚,对死亡赔偿金的共有基础丧失,协议分割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确定各自份额。
3、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平均分割?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存在不同,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以均等分割为基础,结合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共同生活情况、物质依赖关系及情感亲密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该案中,小魏自父母离婚后就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与父亲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较高。且当时小魏年幼且患有疾病,魏先生为抚养儿子长大在精神和物质上都付出了较多心血,尽到了更多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另外,相较于梁女士,魏先生今后缺少子女作为赡养人,可能面临较更大的养老压力,故法院酌定魏先生予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