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赵女士,多年来一直照顾体弱多病的侄子小杰。因病情加重,小杰不幸离开了人世。然而小杰走后,留下的一套房产却给赵女士造成了困扰。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无法定继承人遗产归属问题有了解决路径。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赵女士继承侄子小杰名下房屋的全部份额。CCTV13《法治在线》栏目跟踪报道了该案。
照顾患病侄子多年
为其购置房产的姑姑却无法继承
赵女士和弟弟一直在北京生活,两人也都有各自美满的家庭,然而2004年、2009年,赵女士的弟弟和弟妹相继不幸因病去世,留下了儿子小杰。赵女士考虑到小杰刚成年不久,而且患有慢性疾病,于是让失去父母的小杰与自己生活,并照顾他的饮食起居。随着小杰年龄的增长,赵女士考虑到小杰的未来,便在河北香河为他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希望他将来有个保障。
可是天不遂人愿,小杰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不断加重。2019年,刚刚年满30岁的小杰不幸离世。
料理丧葬事宜后,赵女士曾为小杰购买的房产何去何从,却让赵女士一家人犯了难。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杰去世前父母双亡,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结婚生子,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早已不在人世。也就是说,小杰过世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他的遗产。赵女士虽然是小杰的姑姑,却不能直接继承自己侄子的遗产。
民法典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为无继承人的遗产纠纷提供解决路径。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也就是说,小杰名下的房产有了遗产管理人。据此,赵女士将朝阳区民政局作为被告,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朝阳区民政局认为小杰并没有接受过民政局的救助,对于其过世的情况也不了解,虽然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但是在这之前未进行遗产管理人认定,民政局也无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小杰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民政局应为小杰的遗产管理人。赵女士、朝阳区民政局对朝阳区民政局成为小杰的遗产管理人并无争议。指定遗产管理人旨在解决双方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的争议,而非分割遗产、管理遗产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赵女士为依法分割小杰的遗产而起诉朝阳区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主审法官陈扬表示,民法典施行前,针对无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纠纷案件,对于原告来说难点在于法律关系,即使起诉,被告是谁、如何确定,都有一定难度。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后,此类纠纷的诉讼更顺畅、更明晰。
赵女士对侄子自愿扶助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鼓励和肯定。
据了解,自父母过世后,体弱多病的小杰就与姑姑赵女士一起生活。小杰患有糖尿病引发了并发症,每次透析都是赵女士陪同并支付医疗费用。小杰生前就医留存的联系人也是姑姑赵女士,可见小杰对赵女士的信任与依赖。赵女士也是考虑到小杰的未来,才提前为其购买了房产。小杰在病重期间,也曾向其他家人提起过,希望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姑姑赵女士。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在无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下,出于亲情和关怀,对小杰进行事实上的扶养,并在购买涉案房屋方面提供了经济资助。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份额应与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赵女士分得涉案房屋全部份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2023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赵女士继承侄子小杰名下房屋的全部份额。
法院归纳梳理相关问题
向民政部发送司法建议: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设计
该案是北京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案件宣判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民政部门在具体履职方面存在的困难,进行了归纳和梳理,向民政部发送了司法建议。一是建议制定和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工作指引。即通过工作指引明确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程序和形式,厘清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工作流程、权责清单,统筹设计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工作机制,细化遗产的查明、保管、处置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内部承担该项职责的具体部门,以避免因内部职责不清导致履职迟延而产生法律风险,为民政部门依法履职提供规范指引。
二是建议民政部门协同相关部门探索履职保障的制度设计。协同公安、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等相关部门调研查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股票、证券、金融产品等遗产情况的具体路径,以及对遗产处置的协调配合机制。建议考虑引入公告程序,向社会公告被继承人的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查明被继承人有无继承人及对外债权债务情况。
三是建议民政部门完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置机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除应归属于相应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以外,应归国家所有。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应依法作好相应遗产的处置工作。对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建议考虑设立专账、专户进行管理,并用于公益事业。对应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财产,建议建立通报机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应的集体所有制组织。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遗产管理人制度进入到社会生活中,为相关案件的解决提出了新的解决途径。当今社会,尤其是老年人对于遗产的传承分配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公证处、律师事务所、遗嘱库等专业机构提早设立遗嘱。既可以避免因为遗产管理、继承纠纷带来的诉累,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为遗产继承产生的家庭矛盾。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中的新增制度,民政部门作为公职遗产管理人的兜底功能,既可以促进遗产处理程序的启动,同时又增进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来源:朝阳法苑公众号
编辑:徐鹏俐 麦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