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继承律师评析:婚生子不配合私生子进行亲属关系鉴定,能认定婚外生子的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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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搞错了,只有这些人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以下文章来源于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作者蓝秦律师
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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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婚姻被宣告无效或婚姻被撤销的双方当事人互不享有继承权。
二、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婚生父母与非婚生父母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并不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生父母对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例外情形:“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五、胎儿,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分娩出时是死体的,其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可以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吗?代位继承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吗?《民法典》在第1128条作出了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知,代位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人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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