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父爱 | 从一纸继承权公证书说起
公证员悉心询问事情原委,经了解该女士姓王,她的丈夫陈先生系军人,不幸因公牺牲,被评为烈士。陈先生婚前在成都购置了一套住房,在陈先生牺牲后,王女士希望将该房屋过户给夫妻二人未成年的女儿陈小某,作为父亲留给孩子的“爱的纪念品”。
陈先生的母亲10年前就去世了,王女士和陈先生的父亲经商量达成一致,王女士和陈先生父亲放弃继承该房屋,由陈小某一人继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要王女士和陈先生的父亲放弃继承,该房屋就由陈小某一人继承。但意外的是陈先生的父亲突发心脏病去世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所以陈先生的弟弟和妹妹也参与到了继承中。这让王女士几近崩溃,经好友建议前来律政公证处寻求帮助,也就有了开头那幕场景。
公证员了解来龙去脉后,细心地给王女士提出建议,王女士联系陈先生的弟弟妹妹,询问两人的意愿,陈先生的弟弟和妹妹当即表示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并愿意配合办理继承权公证,终于王女士心中的顾虑解除了。在继承权公证办理过程中,根据王女士的提供资料,承办公证员对王女士的烈士遗属身份核实无误,并进一步了解陈先生的英勇事迹后,崇敬之意油然而生,公证员当即决定,为烈士遗属上报请示公证优待事宜。在得到处领导认可后,公证员不仅在最快的时间内出具了公证书,还主动为王女士申请了法律援助,免收了全部公证费。
针对为国捐躯的烈士遗孀、遗属,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始终秉承弘扬烈士精神,优待烈士遗属的工作作风,开设绿色通道,指派专人跟进,加急出具相关公证书。同时,会定期将烈士相关事迹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典型,召开专题党课,引导全处员工珍惜现在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激发他们立足岗位,不忘初心,用专业优质的服务彰显公证的温度。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继承权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
公证员温馨提示:若亲属不幸去世后涉及财产继承事宜,请尽快办理继承权公证,避免简单问题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