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律师释法】
遗产范围扩大,有利于适应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等财产形态多元化发展;张三可以获得父亲这1万元遗产继承。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律师释法】
李四隐匿父亲遗嘱,其不利后果是:李四不能获得或少获得遗产分配。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律师释法】
这是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有利于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王五在悔过后,父亲给予王五适当遗产,合法有效。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律师释法】
新法的代位继承人范围扩大到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于减少无人继承遗产发生,体现了国家不与民争利;詹天优能继承舅父遗产。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律师释法】
新法将遗嘱信托纳入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有利于防止遗产被侵犯或被不当动用。廖文遗嘱信托,于法有据。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律师释法】
随着时代发展,除传统代书遗嘱外,新增加打印遗嘱,适应现实需求;本案中,打印遗嘱合法有效。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释法】
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本案中,应以最后遗嘱为准。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释法】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合法。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律师释法】
无继承人的遗产归国有或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事业;本案中,吴鹏个人存款22万元可归属于他生前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律师释法】
这属于转继承问题;本案中,桃子姐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桃子姐父母遗产。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律师释法】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应当执行;钟志田兄妹力争遗产继承权,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释法】
为满足遗嘱人在特殊紧急情况下的意思自治,新设口头遗嘱;英之能口头遗嘱有效。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律师释法】
本案中,应确认陆奇的父母先死亡。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律师释法】
子女无论婚嫁,对父母均具有赡养义务,对父母的遗产均具有法定继承权;本案中,夏燕的想法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律师释法】
随着社会需求多元化,订立遗嘱形式也多样化;本案中,周旭芳录音录像遗嘱是有效力的。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嘱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律师释法】
充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遗嘱扶养存在权利义务对价,应当优先执行。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律师释法】
本案中,应当给颖临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胎儿出生时活胎的,享有遗产份额;胎儿出生时死胎的,该遗产份额由颖临和青稞父母再按法定继承分割。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律师释法】
本案中,婕银必须书面放弃父亲房屋遗产继承,妹妹才能办理父亲房屋遗产过户登记。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博士·小普释法】
小华4岁时继父唐盛生活,彼此具有扶养关系;有权参与继父唐盛遗产分割。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律师释法】
这是对被继承人遗产处置权的适当限制,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人群的特别关怀;泰乔可主张对继父的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