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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那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是否还有可能恢复呢?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继承篇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继承人隐匿遗嘱,情节严重”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作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案例中,小梅及丈夫纠集人员以暴力胁迫老牛更改遗嘱内容,情节严重,依据民法典规定,小梅的继承权丧失,无权继承老牛的遗产。
但是,考虑到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系亲密的亲属关系,如果继承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也对继承人表示宽恕,愿意让其继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那么法律也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这也有利于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因此,民法典继承篇完善了继承法上的宽恕制度,给予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法律力度与温度的融合。具体来讲,宽恕制度是指除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外,继承人有其他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案例中,小梅作为继承人,虽然有以胁迫手段迫使父亲老牛变更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之后小梅向父亲表示悔改,老牛事后在遗嘱中将小梅列为继承人,把三分之一的财产留给她。那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梅不丧失继承权,仍有权继承老牛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