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秦先生葬礼结束后的第三天,一位姓李的女子带着孩子找上门来,宣称自己的儿子阳阳是秦先生的亲儿子,并且要求继承部分遗产。
据李女士所说,她和秦先生多年前就认识了,虽然当时男方已有家室,但两人还是产生了感情。当李女士被查出怀孕时,多年无子的秦先生就希望她能把孩子生下来。
阳阳出生后,深得秦先生疼爱。秦先生也曾向其兄弟姐妹提及阳阳为其亲生儿子,并出资赞助阳阳的生活费。
刘女士得知丈夫竟然和别的女人生下了儿子,现在又要来与自己争夺遗产,内心不禁悲痛万分,她不希望阳阳能够继承遗产,还认为阳阳是不道德的产物,是私生子,不应继承。那么,阳阳作为秦先生的非婚生子,到底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遗产呢?
阳阳作为秦先生的非婚生子,有权利要求分割财产,但是李姓女子是没有相关的继承权利的。
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在继承份额上,也不会比婚生子女少。
本案中,如果刘女士需要核实阳阳的非婚生子身份,或阳阳主张其享有继承权,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涉及到亲子鉴定的程序。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