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各种投资渠道的大力兴起,在我们身边,有钱人是越来越多了。父辈们奋斗一生积累的所有财富,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分配帮助小家继续壮大、发展。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聊的主题:家庭传承。
律师解答
我们常说“隔代亲”,往往在我们的生活中,奶奶会特别疼爱自己的孙子、孙女。从法律上来说,孙辈并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那么谢先生不属于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当谢先生的父亲先于奶奶去世,他才可以代位继承。也就是说,谢先生可以继承原本由父亲继承的那部分份额。
经常看《帮传承》节目的朋友应该有所了解,除了法定继承之外还有遗嘱继承的方式,并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说,谢先生的奶奶在生前留有遗嘱,并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继承人为谢先生,那么这套房产以及奶奶名下的财产都会留给他来继承,届时,谢先生即使不在奶奶的法定继承人之列,仍然有权取得奶奶的遗产。
公租房是不可以继承的,其他类型的政策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这样的住房如果符合一定继承条件的话,是可以继承的。
杨女士的父亲母亲多年前便已经离婚,杨女士和姐姐跟着母亲改嫁到天津生活。
这么多年来,杨女士和姐姐一直都想回北京寻找自己的生父,姐俩一直都很惦记父亲也特别想念他。但是后来得知父亲已经再婚并生子,杨女士和姐姐考虑再三决定不再打扰他的生活。
今年,听同父异母的弟弟说,父亲因病去世。同时杨女士和姐姐还从其他亲属处得知,父亲奔波一生,留下三处房产,都给了同父异母的弟弟和妹妹。在听到这个消息后,杨女士和姐姐的心里特别不平衡。杨女士认为,毕竟她们姐妹也是父亲的孩子,既然是父亲留下的遗产,是不是也应该有她们姐妹的份额?还有一点,父亲是北京人,杨女士和姐姐现在是天津户口,她想咨询一下,她们这样的情况能解决北京户口吗?
律师解答
根据杨女士在电话中的描述,如果杨女士的生父,在生前已经订立遗嘱,并且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指定给一个或者多个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而杨女士和姐姐都不在遗嘱的范围之内,那么杨女士和姐姐就失去了自己生父的遗产继承权。
如果生父在生前没有订立遗嘱,那么杨女士以及其姐姐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杨女士和她的姐姐是婚生子女,当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的遗产。
张律师建议杨女士,首先要本着团结和睦的精神,尝试跟自己同父异母的弟弟和妹妹们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法定继承纠纷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赵先生不想将房产留给自己的外甥,他和妻子可以订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这套房产。同时还可以将这套房产赠给国家或者其他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来继承。
除此之外,赵先生如果担心自己在老年时段没有人照顾,可以跟有意愿对他进行抚养义务的人或者机构,提前签署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受遗赠人需要对赵先生尽到扶养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话,将来赵先生的遗产也是不能给到受遗赠人的,并且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这一点在《继承法》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都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