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不会无法提取本息?
误把钱存到已故亲人账户
无法提出怎么办?
一起来看看吧~
李某与徐某登记结婚于2003年3月6日,两人均系再婚。徐某因病于2016年7月28日去世。2018年9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载明,徐某的存款基本情况:账号62×××13截至2018年9月6日存款余额为935.31元(活期),账号16×××75截至2018年9月6日存款余额为20000元(定期)。本案中,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原告李某华、原告徐某英、原告徐某秀、原告徐某鲍、原告徐某燕、原告王某。因原告不知密码,无法支取,故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徐某的存款20935.31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工行支行辩称,通过结婚证能够确认李某与徐某的夫妻关系,通过查看死亡证明也知道徐某已经过世了,在事实与理由中只能看出20000元存款,没有显示是定期还是活期,我方没法查询。是否曾经挂失不清楚。活期存折是否存在也不清楚,原告没有提供给我方进行查询,现在具体情况不清楚,徐某有多少子女、父母情况也不清楚,对原告所说诉讼费问题我方不予承担。
本院认为,徐某与被告工行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徐某死亡后,其在被告处未支取的存款应属遗产。上述原告作为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徐某的遗产。因此,徐某生前在被告工行支行账号62×××13和账号16×××75中的存款本息应归六原告所有,六原告有权予以提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六原告提取徐某账号62×××13和账号16×××75中的存款本息。
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3日陈某因病去世。2015年10月18日,原告张某将1000元交给其女儿陈芳,让其将钱存入原告在被告处所开的保险帐户。因原告的存折与其丈夫陈某的存折均在被告处开设,故陈芳将钱误存入原告丈夫陈某的存折帐户。原告得知此情况后,多次输入密码试图取出此款,但因密码均错误,导致此帐号被银行系统锁死,钱款无法取出。此后,经原、被告多次交涉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镇支行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丈夫陈某于2014年12月23日因病去世,原告的女儿陈芳将本应存入原告名下的1000元钱存入陈某名下账户,此行为并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愿且违背正常行为规律,原、被告达成的储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应当予以撤销,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镇支行将陈某账户内的1000元返还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于女士赶到一家公证处,得知公证并不好办:母亲去世,这两万元属于遗产,作为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申办公证则需要提交诸多证明材料,比如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必须要求所有合法继承人都要到场。于女士有兄弟姐妹5人,要把这么多人同时都凑到公证处并不容易,尤其还包括远在山东的亲属。“何况我们都要到场,周折下来花费可不止两万元。”
银行方回应
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专家观点:储蓄管理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 应出台规则便利客户
银行对这些存款虽然负有随时支付义务,但由于常年不动,形成事实上的“占有”和使用,相当于不当得利,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有律师认为“休眠” 又无主的存款应上缴国库:为避免银行不当占有这部分存款,有必要制定规定,如果“休眠”存款持续超过一定时间,银行就有责任向法院提请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上缴国库。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建议由相关部门比如银监会出台相应的规则,便利客户取款。
关于怎样判断“休眠”存款是不是无主财产。如果这笔存款本身有继承人的话,不应该判定为无主财产,只是权利人没有去主张权利。只有在老人去世且没有真正的继承人的时候,才可以启动相关程序,宣告为无主财产。
无主财产的认定,一定要通过法院判决,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或者商业银行自己认定的方式处理。
1、亲属死亡后,如果对其银行存款不掌握,不知道有无存款,该怎么办?
可以继承权纠纷为由,由任一继承人到法院起诉其他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此之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后,在法院立案后,申请法院查询、调查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即可。
2、家属过世,留下银行卡或存折,但因无银行卡密码无法取款怎么办?
方法一:也是最快捷的方法,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特别程序为切入点,建议几名第一顺位继承人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其中一人为银行存款的继承人,其他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以此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法院出具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后,被确定继承的那一人可凭此法律文书,到银行将存款领取。
方法二:银行一般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拿着公证到银行取款。去公证处公证该笔存款的继承人,公证时需要所有继承人亲自到现场。有些案件由于继承人多,实践中有的案件经法院查明该笔存款的继承人,并明确该笔遗产的分割数额,从而使继承人能到银行领取该笔遗产,这样就既方便又快捷。
3、为何继承人取款要办理公证?
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此规定的第四十条第一项,有如下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4、公证文件如何办理?
作为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申办公证则需要提交诸多证明材料,比如需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等,还有亲人的死亡证明等。而且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在收费上,公证处或按比例收费,或计件收费。
有些继承人觉得办理公证麻烦,成本高,所以放弃存款。银行对这些存款虽然负有随时支付义务,但由于继承人没能支取,这笔钱会一直保留于银行。
PS:亲人去世不要急着注销身份证和户口。因为继承需要死者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