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蓝红百亿家产继承案
主角罗槟的前未婚妻蓝红嫁给了民营企业家孙浩瀚,并育有一女。孙浩瀚突然离世,导致蓝红与小叔子孙超越之间产生了继承纠纷。
虽然该案件涉及的遗产数额达数百亿之巨,但仅仅从继承的角度来说,法律关系还是比较简单的。按照《继承法》,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则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有效的遗嘱,则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
剧中,孙浩瀚的父母已经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遗孀蓝红及其与两任妻子所生的两个子女。因此,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只有蓝红和两个子女有继承权,其弟弟孙超越无权继承孙浩瀚的任何遗产。而孙超越声称其手中有一份遗嘱,按照遗嘱,孙浩瀚所有的财产都由孙超越继承。于是导致了剧中要么蓝红“零继承”,要么孙超越“零继承”的局面。
剧中对于上述继承问题的呈现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剧中所称蓝红一旦输了官司就会“一无所有”,则可能会对观众产生一定误导。
原因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因此,首先要对孙浩瀚和蓝红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属于孙浩瀚的部分才是遗产。根据剧情,孙浩瀚和蓝红结婚已有数年,且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约定。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孙浩瀚财产的主要来源是公司经营收入。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孙超越手握一份真实有效的遗嘱,蓝红败诉,也绝对不至于“一无所有”。
二、陆家兄弟房产之争
罗槟接手了一个关于房屋析产纠纷的诉讼:
委托人陆军居住的房屋是其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80年代,其父亲去世后,在其母亲的主持下,按照政策,使用陆军哥哥陆离的工龄,由陆军出资,购买下了该套房屋的产权,产权登记在陆离名下。由于具体手续由他们的大姐一手经办,故陆军不知道房屋登记在其哥哥名下,直到哥哥打算卖房,陆军才得知此事。在房屋所有权诉讼败诉后,罗槟的助理戴曦提议他提起析产诉讼。
剧中,罗槟使用了一个骗招,让陆离的律师以为陆家兄弟的母亲留下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给了陆军一人,从而接受了和解。
从效果看,兄弟和解是个不错的结局。但是在现实中,这样的和解恐怕是无法实现的。
首先,从程序上说,这个诉讼根本无法存在。
析产是指对共有物的分割。根据剧情,陆家兄弟已经打过一场所有权确认官司,陆军败诉,则该房屋已经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陆离所有。也就是说,该房产根本就不是共有物。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显然,所谓“析产”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即之前所有权确认诉讼的裁判结果,构成了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其次,说一下该案与继承有关的法律问题。
如上文所述,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的合法财产。该房屋在80年代就已经登记在陆离的名下,根据《物权法》,该房产已经属于陆离,而不是陆母。因此,在陆母去世时,即使有遗嘱,遗嘱中对于该套房产的处分也是无效的。因此,遗嘱是否存在,根本不会对案件的走向有如此决定性的作用。
那么,假设“精英律师”们在陆家兄弟第一个诉讼中就介入,且那份“虚构的遗嘱”真实存在的情况下,陆军有没有可能胜诉呢?恐怕也很难。
理论上,陆军可能以陆母继承人和出资人的身份提起对陆离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从而获得该房屋所有或者至少大部分的所有权。
但问题在于“诉讼时效”。剧中的房屋在上世纪80年代就登记在了陆离名下,而电视剧所处的时间显然是在2010年之后了,其中已经相隔了20多年的时间。这已经超过了《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虽然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但只要对方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陆军就会败诉。
再假设,如果陆家没有买下这套公房的产权,即该房屋不是“售后公房”,而仍然保持公房的状态,陆母可以通过遗嘱将该房屋留给陆军一人么?
答案也是不能。因为公房的所有权不属于陆母,也就不可能成为其遗产。对于公房承租人死亡的,需要根据各地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新的承租人,但新的承租人不能侵犯原有公房同住人的合法权利(如居住权)。
实践中,有大量与继承相关的法律案件。单纯从继承的法律关系来看,是比较简单的。但实际上,由于财产的复杂性,继承案件往往会牵扯到婚姻、动拆迁、售后公房、借贷、合伙出资、股权乃至“借名买房”等复杂的法律问题。光确定遗产这个事情,延伸开去的话题都是数不尽、道不完的。
希望通过本期,能让大家增添一点对于“继承”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