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对于一般所称「双无」的继承人的照顾,也与现行《继承法》第19条相同:
第九百二十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由此可见,民法典草案,原则上依然不采「特留分」的规定,原则尊重遗嘱人的遗产处分自由,符合当前的立法趋势。
台湾民法第 1187 条规定:「遗嘱人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
特留分的规定,直接限制了遗嘱人对遗产的自由处分权限,与「财产处分自由」、「尊重被继承人分配财产」的思维相抵触,这个制度,近年来也面临严重的挑战。
根据台湾学者的研究,台湾民法的特留分规定,可以溯源到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1542~1554条规定了「特留财产」,要求被继承人遗产的半数,须给男性直系卑亲属继承。
该草案系参考「日本明治民法『相续编』」的规定,日本明治民法,又系参考法国的继承法规定而来。有研究认为,日本明治民法对于特留分的规定,主要系针对日本的「户主继承」制度(过世者如系户主,则其名下的「家产」由新的户主一人继承,名下的「私产」则由全体继承人平均继承)。
不过,日本在战后已废除象征封建的「户主继承」制度,今日日本民法,却依然保有「特留分」的规定:日本民法第1028条规定,兄弟姊妹以外的继承人,对于遗产,仍有特留分。
笔者认为,特留分规定,未必即与日本封建时代的「户主继承」制度直接相关。今日德国民法,也依然保有特留分的规定。
时至今日,有学者观察台湾社会现况,发现遗嘱内容有关分配遗产的结果,往往给男性继承人的份额远高于女性继承人,故主张基于「保护女性继承权」、「性别平等制度的维持」的立场,认为特留分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在财产处分自由原则以及个人主义的思维下,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权利,更加获得重视。2016年台湾的法务部已提出修法草案,试图降低特留分的比例,但并未废除特留分制度。
一、本人所有之著作之著作权均已赠与王志慧,该等著作待李戡有能力经营时全数移转予李戡,以为发扬。
二、本人富邦人寿新台币壹佰参拾肆万捌仟圆之保险金由李谌为受益人取得。
三、本人委由陈境圳每月支付美金壹仟圆整予李文至李文满柒拾岁止。如李文对王志慧、李戡、李堪提出任何诉讼或法律或骚扰行为,李文即丧失本条权利,此壹仟美金即由陈境圳停止支付。
从遗嘱的第一条的文义观察,李敖先生的「著作权」似乎「已经赠与」王志慧,因而不属于遗产,也就没有特留分的问题。
遗嘱的第二条文义,台湾的《保险法》与大陆相同,对于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保险金已不属于「遗产」范围。亦即,第二项的保险金,也已经不是遗产范围。
遗嘱第三条文义,有两个可探讨之处:1.此条文是否具有效力?2.李敖先生委托陈境圳的款项,是否属于遗产?
针对第1点而言,遗嘱内容附有解除条件,条件内容并未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抵触现行法令,应属有效。
至于第2点,李敖先生委托陈境圳的款项总金额,若以李敖先生过世的2018年计算,李文系1964年生,时年54岁,距离70岁尚有16年,推算李敖先生委托陈境圳的金额应在19.2万元美元以上。此金额的性质,应属遗产,即使采用信托方式,仍受特留分规定的限制。
基此,即使此条的「解除条件」没有发生,其余继承人,仍可以主张特留分的「扣减权」;如果发生「解除条件」,则信托于陈境圳处的遗产,仍应按各继承人的应继分办理继承。
作者:黄达元 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台湾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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