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比伦制度
公证员表示,这份遗嘱只能作为其父亲的遗嘱,关于遗嘱中提到袁某母亲的份额是无效的。袁某表示不解,母亲都已经在上面签字了,为什么还是无效的?
公证员耐心的向袁某解释了遗嘱的相关规定,遗嘱人自书遗嘱时应该是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袁某的父母应当分别书写遗嘱,如果不会写字或不能亲笔书写的,可找两个无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遗嘱人签名后,代书人和见证人均应该在代书遗嘱上署名才是有效的遗嘱。
袁某父母共立的遗嘱中,其父亲亲笔书写遗嘱并签名,这部分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其母亲没有亲笔书写遗嘱,又不是无利害关系人代书,不符合规定。
听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后,袁某表示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了了解,其实家中对袁某继承财产没有纠纷,并配合公证员准备了相关手续,顺利履行了公证手续,取得了继承权公证书。
(2017)X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袁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袁乙,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袁丁,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袁戊,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袁父,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北京市XX区XX号楼。
袁母,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北京市XX区XX号楼。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袁甲、袁乙、袁丁、袁戊因继承被继承人袁父、袁母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单位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自书遗嘱、房屋所有权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袁父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死亡在北京市注销户口;袁母于二〇XX年X月X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继承人袁甲、袁乙、袁丁、袁戊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袁父、袁母遗留的财产为: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XX字第X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袁父、袁母的继承人袁甲、袁乙、袁丁、袁戊称,被继承人袁父、袁母生前均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均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被继承人袁父生前于二〇XX年X月X日留有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在其身后,XX号楼一套三居室由四子袁戊继承(袁母亦在该遗嘱上签名)。该遗嘱为被继承人袁父生前所立的唯一一份有效遗嘱,继承人对该遗嘱均予认可。
四、被继承人袁父与袁母系原配夫妻,袁父去世后未发现袁母有再婚记录。
被继承人袁父、袁母共生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儿子袁甲、袁戊、女儿袁丁、袁乙。
被继承人袁父、袁母的父母均已先于其二人死亡。
五、现袁戊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袁父、袁母的遗产,袁甲、袁乙、袁丁均已声明表示无条件放弃对被继承人袁母的遗产继承权。
六、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为死者袁父、袁母的遗产。因袁父的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真实、有效。袁父死亡时遗留的上述房屋中属于其本人的遗产部分由其儿子袁戊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袁母的遗产应有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父母、配偶均已先于其死亡,其子女袁甲、袁乙、袁丁均已声明表示无条件放弃对被继承人袁母的遗产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袁母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袁戊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袁父、袁母的上述遗产全部由儿子袁戊继承。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