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发生条件上
转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民)发[1985]2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由此可知,发生转继承的条件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他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他未分割的部分遗产。
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知,代位继承的发生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已经死亡的,该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2、在适用范围上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转继承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而代位继承,原则上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3、在继承人身份上
转继承人范围较广,既可以是被继承的人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与被继承人无血缘关系的受遗赠人。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4、继承的权益属性上
转继承,继承人所继承的是遗产,更多的是一份财产权益。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继承的则是身份权与财产权竞合的权益。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发生条件上
转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民)发[1985]2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由此可知,发生转继承的条件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他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他未分割的部分遗产。
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知,代位继承的发生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已经死亡的,该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2、在适用范围上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转继承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而代位继承,原则上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3、在继承人身份上
转继承人范围较广,既可以是被继承的人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与被继承人无血缘关系的受遗赠人。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4、继承的权益属性上
转继承,继承人所继承的是遗产,更多的是一份财产权益。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继承的则是身份权与财产权竞合的权益。
案例简介:
甲母有三个儿子,分别为A 、B、C,其中B有一独生子小D,A有一独子小E。A于2001年死亡,B于2003年死亡,甲母于2005年死亡。假设甲配偶、父母已去世多年。A无配偶。A名下有一套房屋作为遗产处置,于2010年办理继承登记。问:这其中的继承关系是怎样的?本案中,最终是谁继承到了该房屋?
分析:
A 死后,在没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其房屋权益应当由甲母和小E共同继承,此继承关系为法定继承。
因甲母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甲母应得的份额通过转继承的方式给了甲母的继承人。在本案中,甲母的继承人包括甲母的配偶、父母、子女。鉴于其父母、配偶都先于甲母死亡,不符合转继承的关系,现仅有A、B、C作为继承人。
因A、B两人先于甲母死亡,根据代位继承的定义,他们的儿子小E和小D作为晚辈直系血亲,代位取得了各自父亲应继承部分的财产。此时,小E的份额包括了法定继承直接得来的部分,还包括了代位继承的部分。
最终结果:A的房屋权益由小D、小E和C共同继承。
本案中,若A无子女,即没有小E。A死亡后,甲母继承其遗产,因甲母死亡,甲母的份额转由B、C继承。B先于甲母死亡,其子小D代位继承其份额。最终,甲母转继承的份额由C和小D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