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病故,十年未见的继母登门争家产–福州继承律师推荐阅读
刘家强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公号
蒋某的继母张某在2003年便离开蒋家。2017年蒋某父亲病故时,张某也没回来。2019年,继母张某的亲生儿子却来到了蒋家……
蒋某父母离婚后,父亲老蒋和丧夫的张某于1977年登记结婚。婚后的二十多年里,一家人倒也相安无事,平平静静地过着自己的日子。2003年,张某突然离开蒋家,回到常州和亲生儿子住到了一起。
蒋某说,父亲和张某结婚后,二人矛盾颇多,张某离家出走时未知会家人,将户口迁出后便杳无音信,父亲在2017年病故时都没见过张某回来。
张某说,自己是和老蒋产生争执并遭家暴后才离开蒋家的,离开后和老蒋还有联系。老蒋生病住院及病故,自己之所以没回来,是因为蒋家的人没有通知过她。
2019年,蒋某接到通知,自家的房子列入了征收范围,即将面临拆迁。正当蒋某为拆迁做准备时,张某的亲生儿子来到了蒋家,称蒋家的房子有母亲张某的份额,张某要求享受拆迁利益,否则不会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的。
蒋某气急之下,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蒋家的房子由自己继承。
蒋某陈述:老宅子翻建时父亲建造了一层,自己在第一层的基础上又加盖了两层。
张某却称:老宅子翻建时,自己和老蒋一次性建造了两层的,而第三层是蒋某加盖的。
不同的建造情况直接影响到双方切身的利益。
蒋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老宅子建房时的用地申请书和多位证人,张某却无有利证据向法院提供。
正当案件的审理向有利于蒋某的方向发展的时候,法庭注意到了蒋某提供的证人的一个无意间的陈述“农村里盖二层小楼,都是要把原来老房子拆掉的”。抓住这个关键信息,法庭详细询问了蒋家房子的建造情况,又对蒋某提供的其他证据的情况进一步进行了核实,最终弄清楚房子的建造情况。
最初的老宅子是一层的建筑,老蒋决定改善居住条件,于是拆掉一层的老宅子,然后在原址建造成两层的小楼。这符合当时当地人的改善性建房习惯,即证人所述“农村里盖二层小楼,都是要把原来老房子拆掉的”,在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变情况下,加盖成两层小楼是当时普遍的做法。而并非蒋某所说,“原来房子翻建时只盖了一层,自己又加盖了两层”。面对证据存在的多处疑点,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蒋某承认房子第一层和第二层是在张某离家之前一次性建造的。
根据房子的建造情况,蒋家房子中属于老蒋的遗产范围是第一层和第二层面积之和的40%,而蒋某对老蒋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予多分。经审理,法院依法确认张某继承老蒋遗产中25%的份额,蒋某继承75%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法定继承中对遗产的分割要先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寡。尊老爱幼、夫妻恩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善待父母,扶助老伴,是为人子孙、为人配偶应尽的义务。生前不管不顾,人走后,也就不要指望法律会对你有什么照顾。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要求当事人或证人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相关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不得提供伪证。对于提供伪证或做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将会依法受到处罚,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法官忠告如下:不要心存侥幸,凡是谎言总有破绽,一旦被查实,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