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鸿光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37694.shtml
在与詹某结婚前,退休多年的陈老伯独居本市新闸路某号房屋内,前几年该地块遇上动迁,自认为已到风烛残年的年纪了,膝下无子女的陈老伯选择了货币分房。他拿了一笔动迁费后,就在距离他妹妹家不远康定路某处租房居住。鉴于陈老伯是孤老,所在街道逢年过节都会派员前往他处慰问。开始,街道地区并不知晓陈老伯与詹某登记结婚,但纸头包不住火,陈老伯结婚的消息还是悄悄传开了。不论耄耋陈老伯结婚是何种动机?但地区也无法干涉老夫少妻的婚姻自由,不便直接询问老人与外来少妇的婚姻之事,佯装不知情悄悄取消了陈老伯享受孤老,逢节日送慰问品待遇。
事后证实那份《承诺书》及银行存折,是久病躺在病床上进气没有出气多的陈老伯,感觉自己来日不多时,支开了护工私下亲手交给了自己的弟弟妹妹们,老人的目的是把不菲的数十万元留给自己的弟弟妹妹们,而不愿轻易地就交给对他照顾不多的詹某。就是这份《承诺书》的出现,在陈老伯去世后才搅起了这场诉讼案。陈老伯所私下交给自己弟弟妹妹那份《承诺书》及银行存折,至少证明他与詹某不属“真正意义”是的夫妻关系,或许幕后存在某种无法明说的交易。
法庭上陈老伯弟弟妹妹却辩称,依据2013年10月17日,詹某及前夫王某与陈老伯签订的承诺书,双方对权力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认为詹某与陈老伯结婚目的,是为了詹某儿子在上海读书之需,求陈老伯假借结婚名誉提供帮助。这在承诺书上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生活各不相干,对方无权过问个人隐私。”认为詹某与陈老伯在财产和生活上都曾作了约定,詹某前夫王某还在承诺书中声明,陈老伯的生活他们去不会打扰的,陈老伯的财产也与他们无关,且王某、詹某会照顾陈老伯今后的生活。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还声称,尽管詹某与前夫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事实上两人还是如同夫妻一起共同生活;而詹某与陈老伯虽然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但生活中分开居住经济互不相干,日常生活中更没有夫妻之实。特别是在陈老伯平时生活及生病期间,詹某从未给予陈老伯关心和照顾,完全靠陈老伯弟弟妹妹们照顾,这有街坊邻居可以证明,请求法院驳回詹某要求继承遗产的之诉。
陈老伯弟弟妹妹们却声称,尽管詹某与陈老伯登记结婚,但目的是让儿子能在上海读书,双方无夫妻之实。还出示了当地里委会的两份证明,证明詹某与陈老伯从未共同生活过。身为弟弟妹妹是在陈老伯生重病时,才发现陈老伯与证明登记结婚情况。认为那份仨人签署的婚前承诺书,更能本质地反映婚姻登记的目的为解决詹某儿子在上海求学之需,特别是承诺书已约定遗产的将来分配权益。认为正常的婚姻不会有承诺书中类似的内容,按中国人的生活习俗,生前一般不会轻易再书写遗嘱的。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确认陈老伯名下遗产购买理财产品23万元及存款73万余元。陈老伯弟弟妹妹认为其中用于丧葬费21.4万余元;而詹某只认可其中2万余元的费用属合理支出,其余均不预认可。法院对双方有争议的费用,诸如还需增加购置墓穴、做佛事及零星开支,给予了合情合理的的认定或推定。
从审理已查明的事实看,法院还认为詹某婚后并未与陈老伯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陈老伯生前的生活特别是临终前数月的住院治疗,均由其弟弟妹妹们在关心照顾。本案陈老伯的弟弟妹妹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故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也有权分得继承遗产。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对陈老伯所尽义务酌情予以考虑分配。为体现法律精神及公平公正原则,遂法院在认定的遗产总额的金额中,判决由詹某继承其中的25万余元;其余遗产60万余元由陈老伯的四弟妹们继承。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