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途生变
2016年初,张老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挂牌待售。之后,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王姓夫妇和张老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对房屋总价、房款支付时间、交房过户日期等细节作了约定,王姓夫妇也按约支付了购房定金。
其后数天,张老先生与王姓夫妇又在中介安排下签订了网签版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王姓夫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38万元。因临近春节,王姓夫妇还需要申请贷款支付尾款,故双方经商议决定在2016年春节后的某一天办理过户手续并交接尾款。
孰料,就在2016年春节前,张老先生突发疾病去世。由于张老先生的父母、妻子也早已过世,张老先生此前也没有立下遗嘱,其儿子张先生便成了他的法定继承人。
房主继承人拒绝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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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过后,张先生联系王姓夫妇并告知他们:因父亲张老先生过世,现在房屋产权已经由自己继承所有,所以他拒绝继续出售系争房屋。王姓夫妇得知情况后,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先生继续履行原买卖合同,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和交付手续。
遗产继承亦需承担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作为张老先生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未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也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张老先生生前的债务,该债务并非专指金钱债务,当然包括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张老先生的继承人即张先生必须继续履行原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王姓夫妇并配合办理过户。王姓夫妇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尾款以及承担相应的税费。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文当事人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尽管继承法未对债务的外延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根据民法原理,债的产生一般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债务不仅仅指金钱债务,也包括非金钱债务,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所引起的卖家基于继续履行合同而向买家交房并配合过户的债务,当然属于继承人继承遗产所必须予以承担的部分,张先生作为继承人在不放弃对张老先生财产的继承的情况下,理应继续履行完毕原买卖合同。
转自:禹州微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