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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情形下,因错抱行为致当事人错误认为存在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在血缘关系被否定后,不能当然发生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需依双方的真实意愿最终确认父母子女间关系是继续,还是解除,这也是对当事人的尊重。
【基本案情】
高某某、刘甲、刘乙、刘丙系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母是刘某和钱某某。刘丁系张某、裴某某夫妇于1977年11月10日所生,因医院工作人员失误,将其错抱给刘某和钱某某夫妇,并由刘某和钱某某夫妇当亲生女儿抚养成人。2001年1月经亲子鉴定,确认刘丁系张某、裴某某夫妇女儿,并经法院判决,确认张某、裴某某夫妇与刘丁之间的亲子关系。
此后刘丁与刘某、钱某某夫妇仍以父母子女名义继续相处。2006年钱某某去世,2007年3月起刘某多次因病住院,期间刘丁进行照顾,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2008年1月刘某病逝,刘丁以女儿名义参与安葬事宜。刘某生前户籍信息登记为户主刘某、妻子钱某某、女儿刘丁,刘某和钱某某夫妇去世后,户籍信息变更为户主刘丁。
刘某生前名下遗有3号房屋一套,2012年1月刘丁以继承方式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2011年12月16日,高某某、刘甲、刘乙、刘丙以继承权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丁对宝鸡市某小区房屋没有继承权。
【本案焦点】
刘丁是否有权继承刘某和钱某某夫妇所遗留的房产。
【具体解析】
解决本案焦点刘丁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需要确定刘丁与刘某和钱某某夫妇之间的关系。依据继承法之规定,子女对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而对于错抱的孩子有无继承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系因医院错抱子女行为而发生的,将他人所生子女错误当成自己亲生子女进行抚养,并由此而引发的继承纠纷。
在刘丁亲生父母张某、裴某某夫妇2001年1月确认亲子关系之前,刘丁一直被视为刘某和钱某某夫妇的亲生女儿,并由他们抚养成人,这是客观事实,其户籍、身份信息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记载。在此过程中,刘某、钱某某夫妇与刘丁对抱错事实均不知情,也不存在过错,他们之间由此形成的不仅仅是父母子女关系的称谓,更多的是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刘某和钱某某夫妇在该过程中履行了作为父母的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刘丁在成年后对刘某和钱某某夫妇亦履行了赡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刘丁亲生父母张某、裴某某夫妇2001年1月确认亲子关系的行为,并不能否定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更不能否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故不能依此当然解除刘某、钱某某夫妇与刘丁之间父母子女关系。
且,2001年1月虽被法院确认刘丁与张某、裴某某夫妇存在亲子关系,但刘某、钱某某夫妇与刘丁之间并未就此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仍以父母子女关系名义共同生活,刘丁对刘某、钱某某夫妇尽到了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故刘丁有权继承刘某和钱某某夫妇所遗留的房产。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观点:刘丁系被继承人刘某和钱某某夫妇之女儿,对刘某名下3号房产有继承权。(2012)金民初字第00352号
高某某、刘甲、刘乙、刘丙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宝民一终字第00521号
高某某、刘甲、刘乙、刘丙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观点:驳回再审申请。(2014)宝中民申字第00025号
2014年高某某、刘甲、刘乙、刘丙再次以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诉争3号房屋分割继承。
一审法院观点:驳回四原告诉讼请求。(2014)金民初字第00400号
二审法院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