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离婚、继承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家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转载而成。上诉人庄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某、张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借贷非夫妻共同债务;二、一审判决程序不合法,遗漏了必要共同被告。
李某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一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与其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二、其借给被继承人的钱没有用于非法经营。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庄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某在继承张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庄某与张某某(于2016年2月去世)于1971年12月10日生育被告张某。2014年1月11日,张某某以投资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2014年1月13日,原告通过其银行账户将借款200000元汇入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偿还原告款项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以投资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由张某某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汇款凭证为据,该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主张,借款后,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偿还原告款项15000元,原告主张该款项系用于偿还借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时没有约定的,应优先抵充利息,故上述15000元款项应优先抵充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庄某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庄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庭审中,被告庄某对本案债务系共同债务不持异议,故被告庄某应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张某某死亡后,被告张某作为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应当以其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张某某所负债务,故被告张某应当以其继承张某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其利息。判决:一、被告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15000元);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张某某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庄某、张某向本院提供一份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出具的《出生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张鸿系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继承人。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某对庄某、张某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无异议,请求另案处理。本院认为,庄某、张某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李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据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庄某与张某某于1968年2月24日生育张鸿。
本院认为,李某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和由张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能够证明李某与张某某形成借贷合意,且钱款已实际交付,本院对张某某向李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由于诉争借款发生于张某某与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庄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张某某去世后,张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有义务承担在继承张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张某某生前所欠债务的民事责任。庄某、张某关于一审判决遗漏必要共同被告张鸿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在一审起诉时诉求由庄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在继承张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对张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已判如所请,至于李某作为债权人是否要求继承人张鸿在继承张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对张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李某可自行处分的权利,故庄某、张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庄某、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6元,由上诉人庄某、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庄某、张某与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福州遗产继承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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