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纠纷案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立遗嘱的是一位姓刘的大爷,因为生前留下两份遗嘱,引发了子女间的争执。原来,刘大爷生前曾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房产归孙女兰兰继承,而后,又在小儿子即兰兰父亲的逼迫下立下自书遗嘱将房产归小儿子继承。临终时,在大儿子与女儿不解父亲为何一定要将房产给自小即随母亲离家的兰兰继承时,刘大爷这才吐露,孙女兰兰实为其亲生女儿,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孙女变女儿,遗嘱是否仍然有效呢?钻研婚姻继承案件多年的蔡思斌律师现就本案遗嘱性质等,做如下分析。
一、如果孙女真的只是孙女,刘大爷遗产应由谁继承?
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孙女兰兰并非刘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刘大爷所立的将房产归孙女继承的遗嘱,实际上属于遗赠。而刘大爷受小儿子逼迫所立的在后的遗嘱则因小儿子系其法定继承人,故该份为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主要有五种形式,分别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孙女继承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而在后的在小儿子逼迫下所立的遗嘱则属于自书遗嘱。而就遗嘱与遗嘱的优先适用顺序来说,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则高于自书遗嘱,即便自书遗嘱在后。因此,依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刘大爷的房产亦应由其孙女兰兰继承。
二、当孙女变女儿时,遗产继承是否会发生改变?
孙女兰兰实际是刘大爷的女儿,则此时,兰兰是刘大爷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故该公证遗嘱则不再是遗赠,属于遗嘱。但同理可知,公证遗嘱效力优于自书遗嘱,因此,刘大爷的房产最终仍将按照公证遗嘱由兰兰继承。
此外,刘大爷只是在临终时吐露兰兰实际为其女儿,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说,兰兰仍是刘大爷小儿子的女儿,是刘大爷的孙女。刘大爷与兰兰的父女关系并未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因此,关于本案的认定仍是应当按照前述遗赠予以处理。
三、无论兰兰是其孙女还是女儿,刘大爷小儿子逼迫刘大爷所立的遗嘱无效
上述解析均是在以小儿子逼迫所立的遗嘱有效的前提下所作的分析。而事实上,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刘大爷因受小儿子逼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但这需在有证据证明刘大爷系受到逼迫所立的情况下,方可确认该遗嘱无效。
但即便没有证据证明刘大爷受到逼迫,兰兰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亦可以通过证明小儿子有遗弃、虐待刘大爷的行为,以使小儿子丧失继承权。刘大爷多年来受到小儿子的辱骂、殴打与虐待,依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小儿子丧失继承权,无权继承刘大爷遗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不断高发,各继承人之间为争遗产大打出手、闹得面红耳赤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而立遗嘱显然是解决遗产纷争的有效方式之一。然而遗嘱的规定亦是十分严苛,不同形式的遗嘱有其不同的要求,因此,经办继承类案件多年的蔡思斌律师建议,立遗嘱还是应当委托专业人士,以免后续引起更大的纷争。
作者:蔡思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