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死者王德系王大的儿子,王德于2001年和李伟结婚。2003年,王德和李伟生育儿子王小伟。2013年10月,王德外出到纸厂打工,不幸因工身亡。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纸厂一次性支付42万元给王大。王大在办理了王德后事后,将该笔费用作为自己养老费保管。李伟和王小伟曾多次找到王大支付生活费等应得的各种费用,但王大拒绝支付。遂诉请法院判决分割王德死亡赔偿金,由王大支付30万元给李伟和王小伟。
【分歧】
对于本案案由如何确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本案属于分家析产纠纷。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其家庭成员不需要在一起生活,从而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引发的纠纷,符合分家析产纠纷的特征,应认定为分家析产纠纷。
第二种观点:本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属于死者的亲属的共同财产,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应认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死亡赔偿金是死者亲属的共同财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应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应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
第二、死亡赔偿金分割不符合分家析产纠纷的特征。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分家行为导致的共有财产分割,本案只是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并不必然伴随分家行为的产生,不符合分家析产纠纷的特征。其次,分家析产是是原来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家庭,而将原有家庭财产分成份额给分家后的各个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性质上是赠与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两种法律行为的结合,本案只是单纯就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符合分家析产纠纷构成要素,应认定共有物分割纠纷。
转自: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