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现实中的履行却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
陈佳系王邻的侄女,2012年12月5日,双方订立了一份《协议》,约定:陈佳过继给王邻为养女,以后王邻看病、住院、送终均由陈佳负责,陈佳是房屋继承人。法律上没尽到责任取消继承权。但早于2012年11月20日,王邻已与陈佳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王邻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路连潘新村某单元的房产以10万元成交价卖给陈佳。陈佳于2012年11月29日取得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路连潘新村某单元的房产的产权证书。后王邻以陈佳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申请撤销《协议》和返还讼争房屋。
原审法院认为,《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履行。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上看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为陈佳履行扶养义务完毕后,遗赠的房屋方才交付,但本案中,在签订该《协议》之前,王邻就将讼争屋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给陈佳,陈佳已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属于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可撤销。现王邻以陈佳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申请撤销《协议》和返还讼争屋,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陈佳既然取得王邻的财产,还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为王邻看病、住院、送终,尽到义务。故判决:驳回王邻王邻的诉讼请求。
但王邻不服,提起上诉称:第一,从《协议》的内容看,陈佳在《协议》中已经确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该附义务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第二,附义务赠与合同可以附加义务,从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和《协议》看,陈佳负有义务向王邻支付10万元的成交价及抚养王邻的义务,但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
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邻在《协议》签订之前就已经将讼争房屋过户给陈佳,赠与行为已完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协议》中“法律上没尽到责任取消继承权”这一文字表述,通常的理解是针对未来可能出现事由而约定的排除权利条款,而不是对已发生事实的确认,故对王邻提出陈佳在协议中已自认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应该说,王邻与陈佳签订《协议》的目的是希望生养死葬皆有保障,因此,陈佳除了要继续照管王邻“看病、住院、送终”,还应当对王邻的日常生活多加关怀、照顾,尽到扶养义务。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所以,如果在遗赠抚养协议履行完毕之前就已经将其中的遗赠内容赠与扶养人,就会构成一般的赠与行为,无法定事由是不得撤销的。
作者:蔡思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