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自己合法接受遗赠的财产,却迟迟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是咋回事?
2013年10月份,福州一小区孤寡老人林秀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和银行存款赠送给了一直默默帮助她的一位小年轻,也就是我们的主人公林芸。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在料理完林秀莲老人丧事后,林芸准备凭老人所产遗嘱办理房产转让和支取银行存款时候却遇上了难事。
因为老人林秀莲办理遗嘱时并未去办理公证手续,只是在邻居见证下立了一份书面遗嘱,约定在百年之后将其房产及存款归由林芸继承。房产登记部门认为无法确定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及该份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不同意根据该份遗嘱办理过户手续。在行政部门拒绝办理的前提下,林芸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确权,以明确受遗赠人身份。但继承案件有原告,就必须有被告,被告应该是其他的法定继承人。于是乎,林芸在选定被告方面又碰到了难题,因为林秀莲是孤寡老人,并没有其他继承人,根本无法确定被告。无奈,林芸只得换种诉讼思路,转以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并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该遗嘱有效并判令银行支付存款。
判决生效后,林芸又拿着该份判决书去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林芸认为这下理由很充分了,法院也确定遗嘱有效,不存在遗嘱真实性无法认定的问题。不想,房产登记部门仍然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很强大,认为虽然遗嘱有效,但判决主文没有明确认定该房产归由林芸受遗赠所有、不能认定为是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第三项规定,再次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林芸这下火大了,愤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房产登记部门行政不作为违法,请求法院判令房产登记部门履行房产过户登记之职责。法院受理了却很犯难,不想直接处理,一直建议林芸和房产登记部门协商处理,并告知林芸案件存在败诉的风险。
案件结果最终就很可笑了。后林芸在进行查档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了林秀莲老人生前办理有一份关于该房产的继承权公证,是该老人在其丈夫去世以后办理的。该公证文书基本确认了老人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事实。就此,林芸将该公证书与之前法院依法认定遗嘱合法有效的判决一起提交公证处办理了一份新的继承权公证,最后房管局根据该继承权公证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
周周转转,雨过天晴,颇费了一番周折,林芸最终还是利用遗嘱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依法定顺序继承。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