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继承律师评析:离婚协议约定去世后房子由女儿继承,后又立遗嘱赠与女友,哪个有效?
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起算点
读者提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何理解后一款“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曾庆春律师解答: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两个月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计算。
遗赠应属遗赠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做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关于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问题,我们认为应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赠公正,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的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
转自:潍坊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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