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遗嘱之所以无效,关键是因为两名见证律师未在遗嘱书签名,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在获得了母亲的遗嘱四年之后,广州市民郭明仍未能顺利继承母亲的遗产。
2012年8月1日,郭明母亲王老太(1925年出生)请广东华之杰律师务所(简称华之杰律所)李朔和张素光两名律师见证、代书遗嘱。为此,她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并交付了6000元律师费。在遗嘱中,她确定所有的遗产由二儿子郭明继承。
这份遗嘱随即引起郭黎郭美萍等其他子女强烈不满,家庭矛盾顿起。
母亲去世后,2015年7月23日郭家兄弟姐妹就遗嘱和财产继承等纠纷闹上法庭。经过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郭明接连败诉。
法院认为,遗嘱之所以无效,关键是因为两名见证律师未在遗嘱书签名,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郭明和辩护律师认为判决不公,律师称,律师虽然没有在遗嘱书上签名,但是在遗嘱见证书上有签名,此外还加盖了律所公章,这都符合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律师见证细则》)的有关规定。
按《律师见证细则》,代书律师只要在遗嘱签字,并和其他见证律师一起在附随的见证书签名并盖律所公章即可。
近日,郭明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一份见证遗嘱
2012年,郭明的母亲已经87岁了,老伴儿早已离世。在她的名下共有三套房产,都在广州市越华路上,总面积144.68平方米。
老两口晚年一直跟着二儿子郭明生活(郭明的叔叔、郭明母亲的两个保姆与街坊邻居提供给法庭的签名书证明,郭明一直照顾父母生活,而长子郭黎长年未赡养)。老伴去世前没留下遗嘱,继承人没有分割遗产。2012年8月1日,她考虑到年岁已高,决定订立遗嘱,分配遗产。
郭明的母亲当天就与华之杰律所签订了委托律师见证合同,然后,华之杰律所派李朔、张素光两位律师到其母亲家里代书、见证遗嘱。
李朔代书了两份遗嘱。代书遗嘱称:“我愿在我过世后,由我的二儿子郭明继承我上述房产中所有的份额。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有郭明母亲的名义签名和手指印,代书人有李朔签名。
华之杰律所2012年8月2日出具的《律师见证书》,有李朔与张素光律师的签名。不过,见证书上签有两个不同笔迹的“张素光”签名。
律师代书并见证遗嘱时,长女郭美华和保姆等人都在场。
2016年8月18、19日下午界面新闻记者分别采访了两位律师李朔与张素光,了解代书并见证遗嘱的情况情况,两人确认了上述的见证遗嘱过程。
2015年7月8日,长女郭美华与郭明签订了一份赠与声明,明确表示愿意将继承份额赠予二哥郭明。
两审输官司
长子郭黎知悉母亲的遗嘱后,提出异议并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为此,郭明于2015年7月23日向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兄长郭黎,不答应其共同继承父母遗产。
2015年12月1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明败诉。法官审查认定,代书《遗嘱》存在多处违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遗嘱》只有遗嘱人和代书人签名,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名,不符合《继承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法定形式要件。
二是华之杰律所在2012年8月2日才做出《律师见证书》,属于事后见证,而非当场见证。
三是律师签名存在笔迹不相同的重大瑕疵。
越秀区人民法院据此不认定该律师见证行为的效力,从而不予确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本案应该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处理。
郭明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1日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于2016年5月21日做出判决,驳回郭明的上诉。
广州中院依旧维持一审法院的原判依据,即:见证律师没有在代书遗嘱上签名,而且张素光律师在见证遗嘱后的第二天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既不符合“当场”的要求,也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广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原判,遗产仍然以法定继续分配。
法律解释焦点
对于两级法院的判决,郭明和代理律师都表示不满,认为法官解释法律完全错误。
作为二审代理律师,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四益认为,针对见证律师没有在遗嘱书上签名,两级法官判案不该错误解释《继承法》的法条。
涂四益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律师见证和公证活动的体现形式相同,都是体现在单位正式制作的文书之中。律师和公证员一样,不适合在被证明的文件上直接签名。
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20条规定:《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2、律师见证的过程;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4、律师见证的结论;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6、律师见证的时间。
据此条款,涂四益解读称,出具《律师见证书》的遗嘱见证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而且出具《见证书》之前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审查。这意味着,律师无须也不能直接在遗嘱上签名。
“这说明律师应该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涂四益说,“因此,按照《见证细则》第20条规定,本案的两名见证律师不能直接在遗嘱书上签名。”
涂四益提醒,重要的是,遗嘱书和律师见证书是装订在一起的法律文档,任何人都明白两者合一、不可拆分。
律师认为,《继承法》要求见证人签名的目的,无非是保证见证人已经参与见证活动、见证人的见证内容与遗嘱规定一致。而该案中,李朔、张素光两位律师出具的律师见证书在整套资料里附有遗嘱原文,且专门记录了遗嘱订立全过程。所以,“见证内容与遗嘱内容的一致性,无可怀疑。”涂四益说。
他由此判断,两级法院对《继承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只是表面的字义理解,没有理解透彻该规定蕴藏的法律意思,该遗嘱案应该适用《律师见证细则》。
另外,对于两级法院认为该遗嘱属于事后见证的庭审依据,涂四益亦反驳说,“毕竟,遗嘱见证和出具《律师见证书》不是一回事,本案涉及的见证不是事后见证。”本案《律师见证书》清楚地说明,同时进行了遗嘱代书和见证。遗嘱委托人和华之杰律所签订的《民事委托合同书》、律所的6000元收费发票,亦充分证明遗嘱见证。
他分析到,尽管立遗嘱人过世不能出庭,但是李朔、张素光两名见证律师和证人均在二审时出庭作证,以及郭明、郭美华兄妹的陈述,共同确认两位律师在2012年8月1日进行了见证遗嘱活动。
涂四益强调,华之杰律所出具的《遗嘱见证书》,必须在遗嘱见证之后才制作。因此,两级法院不能因为制作时间在遗嘱书写就后,就认为事后见证。
而一审法院关于《律师见证书》冒出两个“张素光”签名的瑕疵问题,李朔和张素光两位律师当庭作证说明,《律师见证书》上第一个“张素光”的签名由李朔代书,另一个则是张素光本人书写。关于代书,郭明和张素光皆已同意,如果对方当事人郭黎对张素光签名的真实和时间存有异议,可以通过笔迹鉴定解决。但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鉴定申请。
所以,原告和代理律师认为,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以《律师见证书》存在两个不一致的“张素光”签名来否定遗嘱见证的效力,明显过于轻率。
遗嘱形式有缺陷怎么办?
涂四益称,遗嘱的效力关系到被继承人是否得到尊重,法院在确认遗嘱效力时,首先应该考虑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认为,对普遍老百姓来说,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具有权威性。该案中,立遗嘱人耗费6000元委托华之杰律所进行代书、见证遗嘱,其立遗嘱的意志不可怀疑。另外,立遗嘱时,除了两位见证律师,还有遗嘱人的子女、保姆和熟人(苏小芳)在场。王老太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保证了自身的意志得到明确。越秀区法院和广州中院通过遗嘱形式上的吹毛求疵来否定遗嘱的合法性,是对已过世的老太太的不尊重。
二审时,涂四益当庭提供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顺义区法院、江苏太仓市法院、重庆市第五中院和浙江上虞市法院等数件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判决,以强调处理遗嘱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即极端强调遗嘱形式要件既不符合时代潮流,也不符合中国国情。
《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12日报道了重庆市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遗嘱人俞坤邀请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陈康和村负责人等人见证并由陈康代书遗嘱,明确其房屋等财产由其妹妹俞娟继承,其养女俞英无权继承自己的财产。遗嘱人不会写字,只在代书遗嘱上按了手印,但代书人和见证人均未签名。俞英不服,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最后法院认为,虽然见证人没有签名是一种缺陷,但现在有镇司法所杨康和村干部等七人出庭作证证实立遗嘱和见证的事实,所以该缺陷能够得到修复。故该份遗嘱合法有效。
据此,涂四益称,形式有缺陷的代书遗嘱未必无效。
广州郭家的遗产继承案二审败诉后,涂四益倍感意外的同时也很无奈,他说:“难道今后必须更改《律师见证细则》第20条吗?律师见证遗嘱必须在遗嘱书签名么?这是否定全国律师见证活动的法律效力。”
两名见证律师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说:“我们都是按照《律师见证细则》办理王老太遗嘱见证,真的没想到广州两级法院会判郭黎明败诉。”
该遗嘱案牵涉出具律师见证书所依照的律协细则的具体实施。就此,界面新闻记者数次电话采访广州市律师协会,但截稿发稿,该协会一直未予置评。
而在两审皆败诉后,郭明甚至迁怒于律所,他说:“如果最后无法继承母亲的遗产,我保留对华之杰律所索赔法定权利。”
对此,律师李朔无可奈何地说:“我对此持保留意见,眼下只想努力帮他申诉成功”。而张素光对此不愿发表意见。
(注:郭明、郭黎、郭美华与郭美萍4兄妹皆为化名。)
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