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继承律师评析:离婚协议约定去世后房子由女儿继承,后又立遗嘱赠与女友,哪个有效?
父母遗产18年前已分割 五原告要求转继承被驳回
20年前病故的盛某、孙氏夫妇生前不会想到留给下代的老宅会引起后辈子孙之间的亲情纠纷。因为老宅拆迁,盛某、孙氏夫妇的长子媳妇和四个孙子女将盛某、孙氏夫妇的另两个女儿告上法院,要求转继承盛某、孙氏夫妇的遗产中长子按法定继承应得的三分之一份额。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位老人的遗产已于18年前由三子女协议分割,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依法判决驳回了五原告的请求。
梁某与两被告盛氏姐妹系同母异父的兄妹,1993年11月,兄妹三人将盛某、孙氏夫妇遗留下的四间平房进行了平均分配,盛氏姐妹分得房屋,补偿梁某房价款3168元。此后梁某于1998年去世。2011年,当年盛氏姐妹分得的房产被列入宣城市城市改造拆迁范围,她们与改造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梁某的妻子及四名子女获悉后,向两被告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没有结果,遂向区法院起诉,要求对盛某、孙氏的遗产中梁某按法定继承应得的三分之一份额进行转继承。
诉讼中,宣州区法院主持调解,引导双方从亲情角度出发,协商解决,两被告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五原告的被继承人梁某在其生前,已与两被告盛一、盛二对其父母盛某、孙氏遗留的位于宣城市区花园东路60号房屋进行了协议分割,遗产已经处理完毕。梁某死亡后,五原告分别以梁某的配偶、子女身份,再主张对梁某父母的遗产进行转继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五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司佳云 王晓红)
来源:中安在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