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爷爷在一份遗嘱中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指定归孙子所有,现孙子依据该遗嘱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请问,该法律关系是遗嘱继承还是接受遗赠?公证机构是否可以按照遗嘱继承公证办理?答:这个问题有一定争议,但目前越来越倾向于按照遗嘱继承进行处理。在一篇微信公号文章中,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的观点是: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的一种,孙、侄、甥的遗嘱受益权不推定放弃。
我个人的观点一直是赞成按遗嘱继承公证办理,也得到了越来越多公证人的响应。
问:请说明两种法律方式的区别?答:最大的区别应该是是否缴纳契税。按照遗嘱继承的,依据《契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依据《契税法》第二条规定,房屋买卖、赠与、互换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各地有所不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税收利益,也是公证人职责之一。问:该情况属于遗嘱继承的理由是什么?答:从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与第1128条(代位继承)的条文关系来看,两者属于并列的关系,两者均属于继承人范畴,从而均具有继承人资格。
另外,继承人资格与是否实际继承是两回事。就像第二顺序继承人往往轮不到其继承,但仍具有继承人资格;同理,是否实际发生代位继承,并不是确认孙辈继承人资格的条件。也就是说,并不需要孙辈的父母早于遗嘱人去死作为前提条件。
问:在办理这类情况的遗嘱公证中,是否须先界定其法律性质,再行文确定?答:如果界定为遗嘱继承,一般在遗嘱中描述为“百年之后,某某财产归XX继承。”;如果界定为遗赠,一般在遗嘱中描述为“百年之后,某某财产遗赠给XX所有。”。
如果公证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对将来选择各种法律关系尚存顾虑的,建议可以描述为“百年之后,某某财产归XX所有”,这样为未来选择任意方式之一均铺垫了基础。
问:目前公证行业处理该类情况的实际情况如何?答:传统观念上按照接受遗赠公证办理的居多,现在则越来越多的公证人认识到孙辈也具有继承人身份,更多选择按遗嘱继承公证办理。这是一种合法的税务筹划安排,也是为公证当事人利益考虑。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iNotary证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