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一些继承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五花八门的遗嘱。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立了一份遗嘱,写明妻子继承自己的部分财产,但在遗嘱中设定了一个附加条件,要求她不得改嫁。面对这样一份“奇葩”遗嘱,法院会怎么判?
多金老板再婚娶了女大学生
当事人老赵生于20世纪60年代,通过多年打拼干出一番事业,从普普通通的打工族成为公司老总,身价不菲,年入百万。他与妻子育有一子,可谓事业家庭双丰收。
然而,老赵与妻子的婚姻生活也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消磨中,变得平淡如水,后老赵与妻子经过协商,友好分手,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已年近半百的老赵一心扑在事业上。后来,在工作中结识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女大学生小丽,小丽年轻漂亮、聪明能干,充满了青春活力,让老赵心动不已,而小丽也被老赵的成熟稳重所吸引,二人坠入情网,并火速确定恋爱关系。
相处不久后,老赵如愿迎娶了小丽,重新开启了自己的幸福生活,婚后不久,双方又生育了一个儿子,日子过得甜甜蜜蜜。
一份附加条件的遗嘱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再婚后第五年,老赵被查出患有肝癌,病重期间,他亲自书写立下了遗嘱:去世后,名下的三套房产,一套由自己与前妻生育的儿子继承,第二套由自己与小丽生育的儿子继承,第三套房产及所有存款、股票、理财等,由小丽继承,但小丽继承房产的附带条件为签署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否则不得继承遗产。老赵在遗嘱下方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
立遗嘱后不久,老赵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小丽与儿子将老赵与前妻所生育之子、老赵的父亲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老赵的遗产。
郑莹法官负责审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老赵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小丽认为,老赵所立遗嘱中除限制自己再婚的部分,其余均合法有效,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未来婚姻不应受遗嘱限制。
然而老赵与前妻所生育之子认为,该遗嘱中,由小丽继承的部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
如此遗嘱有效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官认为,本案中,老赵所立遗嘱第三条载明:相关房产由小丽继承的附带条件为小丽必须签署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这条遗嘱系对小丽的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作出了限制与约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对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的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法官指出,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官认为,本案中,小丽作为被继承人老赵现任配偶,在老赵患重病至去世期间,长期与被继承人老赵共同生活,相较其他继承人,显然尽到了更多扶助、照顾义务,符合继承法规定可以多分遗产的情形,依法可以适当多分得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法院最后判决小丽继承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
观察思考
遗嘱不得干涉他人婚姻选择自由
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至少具备以下要件: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立遗嘱的基本前提。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是在受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在遗嘱上被篡改变更了关键内容,那么这些遗嘱都是无效的。三、遗嘱内容必须具有合法性:遗嘱不得处分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或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四、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管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都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本案中,老赵所立遗嘱中“不得改嫁”条款,就是因为缺少上述第三个要件即内容的合法性,因而无法被认定合法有效。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禁止或者破坏婚姻自由是法律所禁止的。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郑莹表示,夫妻一方去世后,另外一方有选择再婚的权利。同时,公民去世时亦可以依法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恰恰在本案中,两种权利发生碰撞。虽然也有观点认为,小丽可以通过选择再婚、放弃遗产以获得婚姻自由权利,老赵所立遗嘱并未限制继承人小丽的婚姻自由,也体现被继承人遗产处分权利,应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观点未免过于简单与武断。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把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含有干预他人婚姻选择权利的内容,其实质是让他人在缔结新的婚姻与获取遗产中作出选择与取舍,为他人的婚姻选择设定了相应的物质后果,影响公民各项权利充分行使和实现,存在权利滥用之嫌,属于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虽然老赵遗嘱中的“不得改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但对该部分财产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时,还是应将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一并纳入考量范围,综合审查案件相关事实背景以及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扶助义务等情况在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以判断作出无效认定后,是否会导致各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本案中,对遗嘱中被认定为无效部分财产虽然法院最后按法定继承进行了分割,充分考虑到在老赵病重期间由小丽实际照顾并尽到主要扶助义务的情况,因此在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时对小丽予以了适当多分。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