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周某的父亲周老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以及案外人刘某、肖某的见证下,立下遗嘱:被继承人周老拥有的某股份合作公司的一份永久股权归周某继承,股权对应的分红等权利在周老去世后由周某领取支配,家庭其他成员不得有异,不得争执,并于遗嘱正文处载明立遗嘱时间为2018年3月17日。遗嘱一式四份,其中两份分别交由某股份合作公司和律师王某保存。被继承人周老、见证人刘某、肖某在遗嘱落款处签字捺印。
综上,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周老持有的某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由原告周某继承;周老的其他子女应配合周某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周老持有的某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自2022年3月起的分红归周某所有。该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的规定,是根据打印遗嘱的性质决定的。与传统意义上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不同,打印遗嘱并不强调立遗嘱人或代书人必须在立遗嘱现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当场制作遗嘱。所以,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正基于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才规定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就是为了确保打印的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通过时空同步的见证活动,将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活动进行固定。
本案中,案涉遗嘱仅一页,在打印的遗嘱正文中已注明立遗嘱时间,且在有订立遗嘱时的视频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立遗嘱人及各位见证人未手写年、月、日,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