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在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不能订立遗嘱,也不允许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应该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来订立的遗嘱也仍属无效遗嘱。因此,精神残疾人如果需要订立遗嘱,可选择自己精神状况正常的时间段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如果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立即通过法定方式订立遗嘱,而且最好办理录音录像遗嘱或者公证遗嘱,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证明自己订立遗嘱时精神状况依然正常,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必须注意,《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153条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所立遗嘱不得具有这些无效情形。
自书遗嘱,即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去世后的遗产和相关事务预先作出亲笔书面处分。自书遗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才是合法有效的:首先,遗嘱订立人必须亲自书写遗嘱全文,打印的自书遗嘱是无效的;其次,必须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最后,遗嘱上必须有遗嘱订立人的亲笔签名。对于视力残疾人来说,可以通过自书盲文来形成自书遗嘱。
有些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因为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可以依法请他人代书,此即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与自书遗嘱不同,打印的代书遗嘱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残疾人无法亲自书写遗嘱,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可以通过录像的形式记录其手语而办理录像遗嘱。录音录像要能够清晰地反映现场状况,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身份情况,要有每位见证人清晰的肖像和音频。此外,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立遗嘱也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这也是《民法典》新规定的遗嘱形式。订立代书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时,需要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无利害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订立打印遗嘱时,遗嘱人以及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在危急情况下如病危时,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后一种遗嘱形式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的遗嘱的真实内容。一般要求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但考虑到一些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亲自到公证处确实存在困难,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住所办理。残疾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但立遗嘱的残疾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办理公证遗嘱需要向公证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公证机构往往对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减免,因此可以提出减免公证费的申请。
最后还需要提醒一下,残疾人不管采用哪一种立遗嘱的形式,都需要严格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要求来订立遗嘱,而且应向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咨询清楚细节上的要求,这样才能确保所立遗嘱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