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引发热议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老人的房产和存款归水果摊主所有。随着案件宣判,“意定监护”这一自主托付余生、解决养老需求的重要制度再次受到关注。
意定监护究竟是什么,能为老年人解决什么问题,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带着问题,记者在北京公证机构进行了采访。
300万房产存款相赠
老马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猝死时,也是刘先生陪伴老马料理后事。后来,老马干脆邀请刘先生一家住进自己的房子,组成了一个特殊家庭。
几年前,老马和刘先生找到公证处做了两份公证:一是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让刘先生当自己的监护人,二是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把自己的房产送给刘先生,由刘先生负责他的生养死葬。
老马的亲属获悉此事后,认为老马做公证时行为不能自主,对意定监护的有效性提出质疑。2021年12月底,老马去世,妹妹等家属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刘先生只得与对方对簿公堂。
去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案涉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合法,也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无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老人的房屋、房屋内财物以及其名下账户资金余额、孳息归刘先生所有。
两个毫无血缘关系的人,凭一纸协议就改变了身份关系,很多网友专门搜索“意定监护”到底是什么?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主任助理、公证员薛高峰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
薛高峰说,当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冲突时,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被监护人完全按照本人意愿自行选择监护人,因此又被形象地描述为“余生我做主”。
意定监护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早出现于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7年在《民法总则》中的进一步落地,让意定监护有了法律可操作性。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近些年已经办理了数百件意定监护公证,薛高峰告诉记者,大部分当事人起初压根儿不知道意定监护制度,很多都是在公证处窗口咨询遗嘱等公证法律服务时,通过公证员的介绍才知道的。
意定监护为监护困境老人提供养老新思路
薛高峰为一个特殊家庭办理过的一件意定监护公证就很能说明问题。当事人是一对90多岁的老夫妇,他们的独生子已经年逾花甲,但因先天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日常起居都是老人雇佣护工住家照料。
两位老人虽然身体硬朗,家境殷实,却时常担忧,如果他们两个人都故去了,留下不能自理的儿子该怎么生活?
思量再三,两位老人想趁着没糊涂,赶紧把身后事安排妥当,于是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咨询如何订立遗嘱,把价值数千万元的房产及几百万元存款留给儿子,保障他的生活。
听完老人的介绍,薛高峰意识到,订立遗嘱处置遗产,并不能真正满足他们的需求,老人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万一他们中一个人先走了,儿子又有残疾,健在的老人突发疾病、意识不清,甚至也成了和儿子一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谁来作为老人的依靠,履行监护职责,去替他处理事务、管理财产、送医救治甚至决定医疗措施?
于是,薛高峰向老人介绍了意定监护制度。他们可以在神志完全清楚时,委托信任的人,作为一位老人去世后,配偶失能失智时的监护人。这样一来,老人自己的养老难题首先就解决了。
另外,《民法典》还设立了遗嘱指定监护制度,即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两位老人可以提前指定信任的人,在他们都去世后,作为智障儿子的监护人,继续照管他的生活。
最后,通过设立遗嘱信托,老人明确将遗产交由托管机构管理,按照他们的规划来使用,财产要首先保障他们和儿子的生活。待两位老人都去世后,监护人使用遗产供养智障儿子的生活。等儿子也故去后,剩余的遗产全部捐献用于残疾人和老年人保障等公益事业。
这样一套组合拳下来,彻底解除了二老的后顾之忧。老人对这样的“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赞不绝口。
之后两个月,老人和公证员反复商榷,斟酌条款,最终办理了意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遗嘱信托以及遗嘱执行等多个公证事项。他们经过慎重思考,选择了最信任的亲属作为意定监护人,同时委托公证处作为遗嘱信托执行人。
“订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他人,是爱别人,而意定监护则是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着想,是爱自己。”薛高峰告诉记者,目前在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当事人大多是鳏寡、失独、子女残疾、或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这些老人都是存在监护困难的,在他们失能失智,没有行为能力时,没有监护人,别说银行取款、手术签字、卖房养老这些事,就连养老院都住不进去。
还有些老人虽然有子女,但不尽赡养、监护义务,或者子女多、家庭有纠纷,老人也可以选择自己真正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
可以说,意定监护制度提供了一种养老新思路。
意定监护尚有待解之题
对于监护人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我国法律有相应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有关个人和组织”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但现实的问题是,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监护人就取得了监护资格,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进行照管。而此时,当事人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不可能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薛高峰说。
监护人的出发点应该是保障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但相反,老人越早故去,遗产受益人就能越早得到遗产。薛高峰说,如果监护人本身又是遗产受益人,就如同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无疑会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比如,在老人突发疾病时,监护人会不会为了更早得到遗产,不及时施救呢?”
另外,个人作为监护人还有其他不可回避的问题。比如,监护人先去世了、被羁押失去自由了怎么办?或者监护人去旅游了、生病了,这边老人做手术着急签字怎么办?
在薛高峰看来,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机构或许是比较理想的解决方案。“如果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指定有专业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作为监护人并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指定遗产受益人、专门监督机构为监督人,再指定财产执行人,三者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可以有效避免出现监护缺位以及道德风险,更有利于保障老人权益。”
这些事项一定注意
首先,订立意定监护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此,老年人选择意定监护一定要未雨绸缪,早做打算。
第二,意定监护必须要经过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订立才行。不能是老人一厢情愿,且口说无凭。
第三,将意定监护与财产处置分开。不建议将监护人与遗产受益人、执行人混为一谈,避免道德风险。
第四,意定监护协议是非常灵活的合同,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制定详细具体的条款,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第五,可以在指定监护人的同时,指定监督人,甚至可以将财产委托给公信力强的机构比如公证处或信托管理机构管理支取,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制约。
最后,意定监护是一项需要考虑周全、避免风险的重大决定,老年人应尽量在法律专业人员、公证机构的把关下订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