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继承律师分享:继承人能否依据这份附义务的遗嘱继承遗产?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附义务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张某乙诉称,其大哥张某甲患有严重的疾病,嫂子常年卧病在床,哥嫂唯一的女儿张某欣也患有精神疾病。2022年11月18日,大哥张某甲立下一份遗嘱,在他去世后,他名下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以及他能继承配偶的遗产全部归其弟弟张某乙、张某丙、妹妹张某丁继承,但他们要给自己的女儿张某欣养老送终,张某甲名下剩余的存款也由上述弟弟妹妹继承,以便安排女儿张某欣的生活。但不幸的是,2022年12月底,张某甲因病住院。2023年1月6日,张某甲的配偶、女儿因家中失火导致休克、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月15日,张某甲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张某甲的另外两个弟弟妹妹张某戊、张某己对张某乙的诉讼请求不认可,主张大哥所立遗嘱为附义务的遗嘱,因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在照顾嫂子、侄女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被继承人立遗嘱的目的不能实现,应当由法院剥夺其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的资格,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当事人提交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是否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中设定的义务。关于本案自书遗嘱的效力,结合立遗嘱时的录像视频、遗嘱的形式要件、立遗嘱人住院时病历记载的精神状况以及遗嘱中立遗嘱人对其女儿今后的生活安排等内容,考虑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完整性,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有效。
在附义务遗嘱中,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接受了遗产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除非其有正当的理由而不履行。具体至本案,有两点特殊情况:一是遗嘱设定的义务,即照顾张某欣,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不复存在,无履行的基础,是否构成立遗嘱人立遗嘱的目的不能实现;二是2022年12月底,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均先后感染新冠病毒,仅在白天前往照顾立遗嘱人的配偶、女儿,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中的“正当理由”。对此,法院分析如下:
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于2022年6月开始照顾立遗嘱人及其配偶、女儿,直至张某欣于2023年1月6日因火灾意外死亡,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也无法预见到火灾意外的发生,故法院认定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在遗嘱生效前已经履行了遗嘱中设定的义务。
不履行义务的正当理由应基于一般正常的理性在个案中具体判断。通常而言,这种正当理由包括:遗嘱人所设定的义务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遗嘱人所设定的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遗嘱人设定的义务在客观上无法实现,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遭受了不可抗力等。本案中,张某乙、张某丁家人于2022年12月底先后感染新冠病毒,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具有特殊性,应视为不可抗力,张某乙配偶、张某丙自早上六、七点至晚上七、八点轮流照顾立遗嘱人的配偶、女儿,仅在夜间无人看管,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并非完全不履行义务,法院认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因自身或家人感染新冠病毒无法24小时照顾立遗嘱人的配偶、女儿可以认定为正当理由。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判决立遗嘱人的房产、银行存款由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各继承三分之一。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一是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二是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三是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自书遗嘱内容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有其他形式瑕疵的,建议立遗嘱人在删除、涂改位置上签字、摁手印,以免导致遗嘱无效。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通常而言,不履行义务的正当理由应基于一般正常的理性判断,例如:遗嘱人所设定的义务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遗嘱人所设定的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遗嘱人设定的义务在客观上无法实现,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遭受了不可抗力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上述正当理由又不履行遗嘱中设定的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当然,遗嘱人也可以自行撤销、变更遗嘱。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