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继承律师分享:多份遗嘱相互冲突,该如何继承?
福州遗嘱律师分享:为什么限制通过遗嘱做慈善?
文/赵廉慧
先做一段书摘:
在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有制定法限制了通过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不管是否采取了信托的方式。
英国早期的制定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财产被永久地排除在商业领域之外;美国的制定法的限制则主要是为了防止立遗嘱人通过所谓临终条款剥夺其家人的继承权。
这样的立法有两类:
——第一类是在遗嘱人死亡之前特定期限内以遗嘱方式对慈善组织的赠与是无效的;
——第二类是限制仍有在世近亲属的遗嘱人可以捐赠给慈善组织财产的比例。
[美]玛丽恩·R.弗莱蒙特-史密斯:《非营利组织的治理》,金锦萍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28-129页。
一点感想:
英美之所以限制临终的慈善安排,部分可能是基于在特定历史时期民众对宗教慈善的厌恶。在遗嘱人的病床前,神职人员在为弥留者做临终祈祷之际,若以神之名进行劝诱甚至“讹诈”,多数人是无力抵抗的。美国建国早期对慈善事业有排斥情绪,和对宗教力量的这种做法或许有关。
其实,不管什么样的慈善,都应是有余力之后的自愿行为。任何在道德绑架、精神控制、讹诈和欺骗之下做出的“慈善行为”,都背离了慈善事业的本意。
在现代社会,不应鼓励不遗余力、舍身忘我的慈善行为。照顾好自己、家人和身边人的行为,虽不是慈善行为,但这体现了最大的善。
在遗嘱认定的实践中,不能天然认定慈善的意愿是优先的,而应认定私益的意愿是优先的,这才符合人性的基本假定。在弥留之际,表达出慈善公益之意愿,若慈善目的清楚明白,用作慈善的财产边界确定,自然应当推动其实现;但若具体意愿含混不清,不满足法律要求的确定性和明晰性,不能推定出遗嘱人的公益意愿(正如法谚有云:赠与的意愿不能被推定),不能因觉得公益的意愿更高尚就能压倒或者忽视私益的意愿。
来源:inlawwetrust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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