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陈嘉玲 北京报道
“犯病时,她的整个思维像是处于巨大的台风漩涡之中,强大的力量席卷着一切、毁坏着一切。”78岁的北京某大学退休教授陈女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47岁的女儿在多年前被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患者,被法院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前两年老伴儿走的时候,我突然意识到,如果我也走了,女儿该如何生存?”
陈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最初的打算是处理一套房产作为自己和女儿的养老保障。在出售房产后,陈女士认为不同的资产要放在不同的篮子内,她想把女儿托付给女儿的堂哥。未来剩余的资产(包括房产)要委托堂哥出售并用于照顾女儿。
几经周折后,陈女士经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周冰冰律师了解到特殊需要信托的功能,与律师、信托公司等机构反复探讨可行方案,最终以女儿作为受益人设立了特殊需要信托。
当前,像陈女士这样,运用信托这种受托服务形式来解决“托孤”难题的案例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特殊需要信托仍处于探索阶段,家长内心的担忧和机构面临的挑战仍不少。
信托“托孤”需求大
“当父母病了、走了后,我们的孩子要怎么办?”这是每个子女为失能(残疾)患者、心智障碍者家庭和一些罕见病患者家庭面临的“终极命题”,也是社会民生的痛点之一。
今年3月,陈女士作为委托人、北京信托作为受托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信托监察人的特殊需要信托,经相关方签署信托文件并交付信托财产后生效。
“设立信托之后,女儿被安排在一家医院进行治疗,效果较为明显。从目前的运作情况来看,通过信托来安排女儿未来的生活,我是越来越有信心的。由于特殊需要信托的出现,使得我照顾女儿的一系列安排得以开启,一切都有了新的盼望。各种规划还没有结束,但重点是借助于特殊需要信托,我敢开始这段进程了。有了特殊需要信托之后,我才敢规划监护人的问题,这个顺序不能颠倒。”陈女士对本报记者指出,信托公司负责管钱,康养机构负责提供服务,信托监察人、女儿的监护人负责监督反馈,各方互相制衡。
“特殊需要信托主要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心智障碍者、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利用信托制度的风险隔离等功能,实现被监护人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相分离,有效防范监护人的道德风险,保障特殊群体被妥善照顾。”中信信托总经理芦苇在近日发表的研究文章中如是表示。
据了解,在新加坡、日本等国家,特殊需要信托已经成为解决包括心智障碍者在内的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群体的需求重要方式。近年来,包括光大信托、外贸信托、万向信托、杭州工商信托等近20家信托机构陆续有案例落地。
中国信托业协会在2022年出版的《2021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首次将特殊需要服务信托单独列为一个专题研究课题,并将该业务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将资金或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包含心智障碍者、失能失智老人以及其他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特殊需要人群管理及运用财产,满足其日常生活、医疗、护理等信托文件规定的用途。”
今年3月,监管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提出“特殊需要信托”,将其列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七大业务品种之一。该通知是中国信托行业业务整体转型的里程碑式文件,特殊需要信托是监管重点鼓励的业务方向之一。
“从我们接触的客户来看,家长们都在担心,自己走了孩子怎么办?这类家庭的孩子是不具备管理资金能力的,即使父母有能力给孩子留下足够的财富。他们真正的痛点在于谁来照顾、谁来监管、谁来执行?大到选择哪家康养机构,小到谁来为一件衣服买单,这些事情如何解决?”某信托公司一位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心智障碍者、失能失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而言,特殊需要信托非常重要,打通了保单和遗嘱的“最后一公里”,目前的市场需求也很大。
实际上,我国有着数量较多的特殊需要人群。以残障人士和老年人为例,中国残联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末我国残疾人总人数为850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较2006年的8296万人增长2.42%。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1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超2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4.2%,提前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因年龄导致心智缺损的残障人士数量也逐渐增多。
相关统计数据还显示,我国包括智力障碍、自闭症谱系障碍、唐氏综合征等基于先天性缺陷导致的心智障碍者大约有1200万~2000万人,影响了近3000万父母和8000万至亲。
当前,像陈女士一样,越来越多特殊人群家庭设立了特殊需要信托,通过构建法律关系,链接各类金融和非金融服务机构,在信托框架下由机构代行家长职责,实现“托孤”。
“特殊需要信托+监护”
作为本项目的承办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办公室合伙人周冰冰律师和高级顾问汪岩焯认为,尽管信托设立后的运行较为顺利,但是陈女士还面临着一些担忧和难题——如何为女儿找到合适的监护人。在此必须对信托和监护的功能和地位做客观公允的认识。家长的需求很朴素:“我走了,谁来照顾我的孩子?”这一朴素需求的实现,需要多个制度和工具的综合运用,信托+监护是双制度核心。特殊需要信托解决了照顾孩子的资金来源和各参与方道德风险问题,这是根本解决方案。在这一根本解决方案之外,一个勤勉尽责的监护人的存在,是家长需求得以实现另一重要保障。不应将本属于监护人的职责加在特殊需要信托身上,而是应谋求两个制度的有效衔接。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在原有“法定监护”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确立了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包括涉及被监护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广泛事项,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对成年人的监护“应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等监护原则,加强了对被监护人的法律保护。但民法典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层面尚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方式,实践中监护人利用监护地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特殊需要人群的权益保护问题突出。特殊需要信托在底层逻辑上解决了一笔资金的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和道德风险,但监护事项的范围远超过特殊需要信托的管理范畴。实际上不只是“特殊需要信托+监护”的双制度核心,还需要配套遗嘱、遗产管理、遗嘱信托等相关制度,涉及家长和子女两代人的养老、就医、财产管理、监护、日常照护等。
“特殊需要信托不仅可以确保财产按照委托人即父母的意愿执行服务直到孩子离世,而且可以确保财产的安全性,防止心怀不轨的个人和机构随意动用这笔资金。”上述信托业务负责人亦对本记者坦言,真正实现特殊需要信托的这些功能,需要构筑一个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体系。
在特殊需要信托的框架内部,通常涉及到这么几类角色:一是作为委托人的信托机构,主要承担资金管理、保值增值、财产隔离、定期划拨服务费用等职责和功能;二是第三方服务机构,比如康养机构、医院等。三是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服务机构等是否有失职行为。
而“监护人”,不是特殊需要信托结构内部的参与主体,但是其是满足家长朴素需求过程中必不可少一方,其涉及三项职责:特殊需要信托之外的财产的管理、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管理、医疗决策,甚至包括被监护人身后事的管理。第三方制定的个案计划、选择的服务商等都需要监护人同意。而医疗方面,“典型的例子是如果受益人得了绝症,他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治疗,是拔管还是继续抢救,这都由监护人说了算”。
监护人角色需补位
在陈女士的案例中,由律师事务所担任信托监察人。对于监护人的角色,陈女士则感到非常担忧:“如果由亲戚朋友担任监护人,可能会面临一些现实问题,比如亲戚在外地无法赶到现场等。我觉得监护人应该找社会组织,或者组织、个人一起,这会比较好。但是,目前社会监护机构仅上海和广州存在。”
周冰冰律师表示:在设立特殊需要信托时,指定信托的监察人,就是在为受益人找一个守护者、监督者、保护者。在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规定时,信托监察人可依法或者依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监察人的权利和职责,保障特殊需要信托严格按法律规定或信托文件运行。
周冰冰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的权利非常大。而本案中未来可能存在两个被监护人:母亲和女儿。当陈女士失能失智时,陈女士及其女儿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由监护人来代理行使。而《民法典》对于监护监督机制的规定也非常有限,不足以应对现实中的需求。所以我们也在呼吁,希望能够更多的社会监护机构提供监护服务,而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作为兜底的监护机构。”
“特殊需要信托服务框架下存在角色缺失。”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编撰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1-2022)》(下称“《报告》”)指出,我国特殊需要信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了由信托公司负责财产管理、监护人负责分配决策、监察人负责监督流程、服务中介机构对接第三方服务的业务框架,但由于与特殊需要信托匹配的服务产业链尚未完全形成,因此,除信托公司外的其他服务角色严重缺失,客户对特殊需要信托是否确实可依信托文件确立的服务框架实现对特殊需要人群的保障存有疑虑。
特殊需要信托现处于探索阶段,要发展为一项成熟的业务,目前还有不少挑战。除了服务框架下存在角色缺失外,上述《报告》还指出,特殊需要信托服务链条长,系统建设要求高。特殊需要信托管理周期长、内容复杂,随业务规模扩大及后端服务资源的接入,信息与数据量随之增长。特殊需要信托设立、运营、信托利益分配等流程均需较强信息处理和数据服务与治理能力,目前信托公司的业务系统尚难以完全对接与支撑,一定程度上影响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大规模开展。
针对《报告》的观点,周冰冰律师反倒认为,在理论上,无论是否应将监护这一本身足够重大、独立、复杂的体系纳入“特殊需要信托服务框架”概念之下,均不应因此削弱对特殊需要信托本身价值的认知;可以说,如果没有特殊需要信托解决了资金独立性和专款专用问题,可能都轮不到去讨论监护机制本身如何完善,以及监护与信托如何协调的问题;特殊需要信托功不可没,不可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