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继承律师分享:多份遗嘱相互冲突,该如何继承?
福州遗嘱律师强推:多份遗嘱相互冲突,以哪份为准?
郑老太的父母早已过世,除养女外无其他子女,但其养女已多年未联系,也从未尽过赡养义务。郑老太还有一个妹妹(长年定居国外)和一个弟弟,弟弟的女儿小晴自小就和郑老太很亲近,与郑老太一起生活并照料其日常起居。
郑老太在世时,就其财产订立多份遗嘱:
郑老太去世后,因无法处理其名下房屋等遗产继承问题,小晴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姑妈名下某处房屋和外币存款遗产。
关于存款遗产继承问题。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郑老太去世当天上午,在几名银行工作人员见证下,口头表示外币存款由侄女小晴继承,并已实际交由小晴保管处分,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故小晴要求继承该存款遗产,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郑老太名下的某处房屋由其侄女小晴继承所有;
二、被继承人郑老太名下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由其侄女小晴继承所有。
当被继承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根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关于该问题有了新的规定,明确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随着电脑的普及以及现代人书写习惯的变化,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不再局限于手写,为顺应时代变化,民法典将打印遗嘱确定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并对其形式要件作出明确规定。本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遗嘱问题的新规定,对于内容冲突的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以最后的打印遗嘱为准,同时对紧急情况时的口头遗嘱也做了准确认定,尊重立遗嘱人自由处分遗产的权利。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保护了实际照顾被继承人的原告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理、情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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