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遗产继承律师推荐阅读–离婚期间发生财产继承该如何处理?
张女士与刘先生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二人虽未领证,却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4月,二人生育一子,在孩子出生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夫妻年龄相差20岁,婚后有两套住房,均是刘先生父亲的名字。随着生活中琐事的纷争和对孩子教育理念的不同,二人的感情出现问题。就在夫妻二人分居生活,准备离婚期间,刘先生的父亲突发疾病离世。
老人去世之前留有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表示,两套住房留给儿子继承。随后张女士和刘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张女士认为,老人明知儿子已经结婚,遗嘱中称房产是留给儿子继承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刘先生则认为,父亲在遗嘱中已经表示是留给自己的遗产,张女士没有权利要求分割。面对这个局面,张女士找到《律师帮帮忙》栏目组“帮传承”的律师寻求帮助。
看过张女士所出示的遗嘱后,律师表示,首先在发生继承的时候,张女士与刘先生并未离婚。其次,在遗嘱文本中也没有明确排除张女士作为刘先生配偶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立遗嘱人没有明确排除继承人配偶权利的情况下,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可以要求分割。
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通过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刘先生的父亲去世后,其生前留下的遗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张女士与刘先生同时取得继承房产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一份专业合法的遗嘱,对于继承人来说,是一种保护。建议您在有遗嘱需求的时候,找到专业靠谱的团队,依据您的意愿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在家庭纠纷中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