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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改变房屋登记的,应向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登记。
在我国宅基地属于特殊的物权,因为农户在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时是无偿取得的,是村里直接进行划拨的。而且,宅基地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可以取得,而且不得随意买卖。宅基地设立的目的是为“居者有其房”,针对家庭所设立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同共有,宅基地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农户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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