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继承律师评析:婚生子不配合私生子进行亲属关系鉴定,能认定婚外生子的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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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王父于2013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应为王父的遗产,由王父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因王父的父母均先于王父去世,故王父的遗产份额由王母、王某某、王女士共同继承。
第二、王女士的哥哥王某某在王父去世后与妻子赵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未对王某某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份额进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其应继承王父的遗产份额属于王某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王某某在尚未实际取得王父的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继承王父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上述王某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是王某某的遗产,该遗产由王母、小王共同继承。
第四、王母的遗产包括:与王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王母应继承王父的遗产份额以及王母应继承王某某有权继承王父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王母的遗产由王某某、王女士共同继承,因王某某已先于王母死亡,王某某应继承王母的遗产份额由王某某的儿子小王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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