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9日至30日,第七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第三届家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论坛在北京召开,这是每年家事法领域最重要的论坛之一。作为婚姻家事法专业领域的律师,贾明军律师团队的袁芳律师在“家事纠纷涉公司股权疑难问题研讨会”上做主旨发言,现将演讲内容整理后与大家分享。
阿美从上市公司的公告中得知王总离世的消息后,希望我们能够代理两名未成年人子女,参与到王总的遗产继承中。
亲子关系鉴定
关于亲子关系鉴定,由于王总已经过世,鉴定肯定有难度,那么是否有一些变通方案呢?涉及到几十亿财产,我们也特别慎重,绞尽脑汁来想办法,不能放弃任何一丝希望。我们进行了检索和研究,首先,骨灰是不是可以用作亲子关系鉴定呢?我们电话咨询了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说由于骨灰中没有DNA,一般是无法进行鉴定的,但如果是含有DNA的未燃尽的骨头,那有可能是可以的。但是本案中,可能有难度,不太好提供。
那么,实践中是否还有变通的方式呢?我们找到三种。
第一种,在孩子的父亲已经过世的情况下,可以由孩子和爷爷、奶奶和孙子女做亲子鉴定,但是这个难点在于必须由爷爷和奶奶同时参与鉴定。如果只有奶奶在世,或者说只有爷爷在世,无法达到亲子鉴定的准确率。很遗憾,本案中王总的老父亲已经过世了。
第二种,可以由父亲的其他婚生或非婚生子女配合做亲子鉴定,但是一般要求有三名以上的其他子女配合做鉴定,否则准确率也会有影响。所以关键问题在于,本案中的两名婚生子女是否可以配合我们去做亲子鉴定,如果可以,还是有希望的。
第三,由于本案中的孩子是一男一女,还有一种“曲线救国”的方式,就是由男孩和家族的父系男性成员来做鉴定,但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个父系,无法得出是否和王总本人是父子关系。由于王总的父亲已经过世,这种方式希望更加渺茫。
所以本案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在于,我们是否可以申请法院要求两名婚生子女配合我们做亲子关系鉴定。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案例检索,发现法院对于亲子鉴定的态度是比较谨慎的。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2019年就公布过两则典型案例,非婚生子女想要申请亲子鉴定,其他的婚生子女,以及隔代的爷爷、奶奶,是没有任何的义务来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法院认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也就是父亲和孩子之间,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其他也有一些案例,在此不予展开,法院也是持谨慎态度。
那么,是否还有其他变通方式?我们找到三个对我们有一些启发的案例。第一个案例是说,案件中的当事人是用父亲在法庭上喝过的一瓶水,由于父亲拒不配合,所以孩子拿着这瓶矿泉水,当场要求法官证据保全,然后拿到了鉴定中心去做鉴定。由于喝过的矿泉水里面有父亲的唾液,鉴定出来的结果是具有亲子关系。第二个、第三个案例其实也是一样的道理,一个是用父亲用过的水杯,另一个是父亲烟蒂。
那这么说,我们还有是一线希望,就是还可以回家去找找有没有父亲在家穿过的鞋子,用过的牙刷,或者说其他可能有DNA的物品,来做亲子鉴定。但是如何证明这一件物品是王总生前的物品,就显得尤其关键了。
亲子关系推定
如果亲子鉴定无法完成,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法院也可以通过必要证据,来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我们也找到了几则相应的案例,这几则案例主要是通过出生证上的父亲信息、还有户口登记簿上的父亲信息、以及对于亲子鉴定的态度等证据链来进行的推定。但是我们这个案子又很遗憾,以上三项没有一项符合。还有一种,就是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比如孩子受孕的时间跟王总的出入境记录是否具有吻合度、孩子和王总之间是否有一些亲密的照片、聊天记录、王总和阿美之间的亲密关系证据、其他人证等等。但是这些毕竟是间接证据,法院具有自由心证的权利。
关于外籍人士继承内资企业股权是否会导致内资企业性质变更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笔者早年写过一篇文章,在此附上链接,有兴趣的可以一看。
【袁芳说法】股权继承系列之一:外国人继承内资企业是否导致公司性质的变更?
如果外籍人士继承没有障碍,那接下来就是如何继承的问题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需要证券账户承接,那么外籍人士是否可以开立A股账户呢?我们也找到了相应的规定,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最新发布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我国对于证券非交易过户有明确的规定。外籍人士如果是出于继承的目的,是可以开立A股账户的,并且未成年人的身份也并不影响。但是,外籍人士开立证券账户仅仅是作为继承之用,不可以进行证券的交易。
但是在实际当中,绝对不是这些材料准备好了就一定可以通过申请了。首先,其他必要文件可能会有具体化的要求,比如涉及到披露的,必须要提供披露完成的证明文件;涉及到审批的,也要提供审批通过的证明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提供。
另外,证监会对于继承会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也会要求公司提供一系列说明或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就是实际控制人问题。在本案中,假设真的大宝和小宝也顺利继承,则股权可能是相当分散的,合法继承人至少有六个之多,40%的股权一下就被分散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谁?是否可能产生家庭成员内部的不和谐?是否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表决权委托书?都是需要提前和证监会进行沟通的。
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思想的解放,非婚生子女、拥有外籍身份已经是越来越普遍的一个现象,在进行财富传承时,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时间有限,先讲到这儿,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