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民法典》 学继承小知识之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福州继承律师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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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丧失受遗赠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无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犯有故意伤害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只要不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丧失继承权。
顾小顺与宋桂珍是夫妇,结婚后同其父母顾迎春、尹兰英在一起生活,并有一子顾文方。“顾小顺母亲尹兰英重病缠身,自觉活不了多久,自己的储蓄告知顾小顺,让姐弟俩平均分配。后顾小顺为独占遗产,预谋把母亲毒死,顾小顺趁养母吃药时,把毒药放入碗内,致使其尹兰英中毒而死。后事情败露,顾小顺依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事后,尹兰英的全部遗产都被其女顾小翠拿走,并多次要求宋桂珍母子交出5间祖遗房产。
宋桂珍认为其丈夫顾小顺毒死母亲,被判处死刑固然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但是,其儿子顾文方是无辜的,他应当有权代位继承其祖父母的遗产。因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秉公裁断。
依据《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顾小顺对其母下毒造成其死亡,被依法判处死刑。因此,其行为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所以,法院认定顾小顺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属于继承权丧失的绝对情形,即使行为人没有杀死被继承人,事后被继承人饶恕其行为的,仍然丧失继承权。该案涉及两个继承关系的认定。第一个继承关系是顾迎春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尹兰英、儿子顾小顺、女儿顾小翠。顾迎春的遗产范围是他们夫妇财产的一半。当时正处于特定历史情况下,房产被设收,所以没有实际分割遗产,但是各继承人享有各自应得的份额。顾小顺对其母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因此,丧失对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母尹兰英死亡后,顾小顺才被判处的死刑。此时不存在代位继承的认定。在分割尹兰英遗产的时候,宋桂珍只能代理其未成年的儿子顾文方请求转继承及自己的转继承权。因为,认定顾小顺丧失继承权,对其养母的遗产,宋桂珍、顾文方都没有转继承权。但是,对于顾小顺应继承养父顾迎春的遗产份额,宋桂珍和顾文方有转继承的份额。
李女士与刘先生均系二婚,李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刘1,刘先生与前妻育有两子,刘2,刘3。1990年,李女士与刘先生办理结婚登记。后刘先生与李女士发生争议,将李女生故意伤害致死,法院判决刘先生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3年。经查:李女士与刘先生婚后共有三套房屋,203室、101室、302室,其中:203与101登记在李女士名下,302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现李女士之子与李女士的母亲拿出李女士生前“遗嘱”向法院提出分家析产诉讼,二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李女士的遗产,并认为刘先生故意杀害李女士,故不再享有继承权。那么,刘先生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刘某4的继承权,根据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认定的内容看,刘某4系故意伤害李女士致其死亡,而非继承法所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故刘某4等人均应对李女士的遗产享有一定的继承权。但需要注意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